1. 連帶債務之成立:
  情形A : 雙方明示法律行為成立
 情形B  :法律規定


效力:

  A. 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任何一人發生之事項,對於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274 ~ §278)

  B. 相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任何一人發生之事項,對於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只要非§274 ~ §278 所規定之事項,均只有相對效力

※連帶債務,除了法律上有特別規定之外,原則上為平均分攤



※連帶債務有特別免除者,其他人照比例分攤再為給付

(ex.)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連帶債務比例  4:2:1:1:2  ,共負債200萬
=> 甲的債務被免除,戊破產


(1) 由於 甲的債務被免除,剩下的連帶債務為:120萬
(2) 戊破產,而不必再為償還。其原本要負的債務為:40萬
(3) 因此該40萬由甲、乙、丙、丁再為分攤。
(4) 是以  甲、乙、丙、丁除了原來的債務外
      甲需再給付20萬,乙需再10萬,丙需再5萬,丁需再5萬
(5) 是以關於本連帶債務
      甲給付20萬,乙給付30萬,丙給付25萬,丁給付25萬。

2. 不可分債務
=> 該債務依其性質顯然不可分

在外部關係上,不可分割。 
在內部關係上,可以金錢分割。


3. 連帶債權
=> 其乃在§283有規定,不同於§272連帶債務,連帶債權不需要明示即可成立。


4. 不可分債權連帶債權 的 差別

┌不可分債權 => 給付需向「全體」為之
└連帶債務 => 給付向債權人其中一人為之即可。


5. 不真正連帶債務
因為同一原因,使各債務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ex. ) A和B一起撞傷丙,丙要求損害賠償,A和B有不真正連帶債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nfo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