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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針對廢除死刑的議題是沸沸揚揚
甚至有高官為此丟了烏紗帽
而此也成為國人茶餘飯後的重要話題之一
然而
目前國人就此部分的知識,受限於我們的新聞媒體
當然新聞媒體不是法律專業,其考慮到的內容可能限於片面
在此
希望藉由幾點的說明
奉獻自己微薄的法律知識 讓大家對此看法有更深入的討論

法官誤判?
法官和你我一樣,都是人類
對於案件發生的時候,不在現場,法官很難知道事情的真相
只能用事後留下的一切人證物證,去拼湊出案件發生時的情況
努力的用一切證據找出待證事實
最後在不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的情況下
用其心證,下判決決定嫌疑犯是否有罪
雖然其心證難免會是錯誤的....

記得以前個人在修習「刑事訴訟法」的時候
授課教師是法官,
他說在他的經驗裡,法官非不得已,不會很快讓犯人死刑定讞。
諸類案件,就算三審判決確定死刑,
法官也不敢輕易下決定,通常會搞「再審」
讓整個案件再跑一次,再跑一次,更審再更審...
一次又一次,號稱三更燈火五更雞
因此雖然誤判的情形仍可能在
也會降低許多

台灣的法律中並沒有唯一死刑。 (也就是說,並沒有任何一條罪名,只有死刑一條路。)
因此,即便是殺人這樣的罪,也是可能只判
有期徒刑 或者 無期徒刑 而不是死刑
刑法§271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就算是誤判,真正會進入死刑的,肯定犯下該罪又很嚴重的人。

人類沒有賜死的資格?
據悉,基督教義中,沒有任何人的一雙手,擁有給予他人死亡的資格。
不過,聖經是在西元前幾世紀之下的產物,當時有這樣的教義,確實有它的考量。
個人的臆測是避免「私刑」的發生。
因為人大多數是非理性的,如果用私底下用私刑置人於死,那麼情感上誤判的機會實在是很大!
然而,
現在只要是民主憲政國家,其對於犯人的「物理性強制力」,是全部集中由政府控制
不必擔心私刑的現象了
目前所有「賜死」的決定,都是經由國家法治的理性公權力來運作
之前說人不能代替神
但在人找不到神的指示之下,
我們之能退而求其次,尋求社會集體運作的力量,也就是「法治」和「公權力」了!

人性尊嚴 基本權利不能受剝奪?
在民主憲政自由國家之下
人們享有數個基本權,分別是 生命權 自由權 平等權 生存權 ... 等等
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生命權
而這幾個權利都是基於人的人性尊嚴
試想如果你被剝奪了那些基本權,你的生活會是如何慘烈...
因此這些基本權都被規定在憲法之中,由國家的公權力來為你保障
此時重要的是
死刑犯也有生命權,該權利大於其他所有權利
我們何以能夠剝奪其生命權?
當然有人會很直覺的說,一命還一命
這顯然不是完全理性的說法
不過我們仍然可以用憲法§23去解決這個問題
憲法§ 23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如果處決死刑犯
能夠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尤其是當該犯人再犯率實在很驚人的時候)
那麼我們依據該條的解釋,當然能夠限制死刑犯的生命權
此為無庸置疑的

廢除死刑為國際潮流?
事實上我們知道,就連美國這個老大哥,在廢除死刑之後,發現犯罪率確實是提升了。
因此,美國國內雖然廢除死刑,其支持恢復死刑的論調,是越來越高漲了。
廢除死刑真的是一個好的潮流嗎?
目前,我國的諸多法律,均為「繼受」德國、日本 以及美國的法律
其中很多內容,只是一味跟隨「國際潮流」,而不是真正符合國情的需要。
試問,難道「歐洲」廢除死刑是潮流,那麼「美國」想要恢復死刑就不是潮流?
姑且不論美國的「回歸死刑」潮流算不算潮流
一國法律的制定,「追隨潮流」本來就是不適當。
並不能說「外國的月亮就比較圓!」
外國的法律制定肯定有其考量,是經過該國長時間適應下的產物,
我們不能說外國這樣做,我們就應該跟著做。
就像某些進口車雖然很耐用很堅固,但是其冷氣常常會出問題,是一樣的道理。
進口汽車都有可能會水土不服,法律就更不用說了。


社會資源的浪費
我們為什麼要對重刑犯 判死刑呢
大多是因為 其不適合再回到社會
其累犯率實在太高,對於社會的危害實在太大
重返社會很容易會傷及無辜
這時候
我們會想到另外一條路,就是「終身監禁」也就是所謂的「無期徒刑」
這樣,不僅不用給犯人賜死,也可以避免其對社會的危害!
乍看之下不錯
但我們要知道
國家的社會資源是有限的
監獄的數量也是有限的
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殺人,就答應養他一輩子
就算其有受刑勞動,我們的監獄也無法容納這麼多的人
況且在目前失業率高漲的情況下
終身監禁,有牢飯吃
廢除死刑,豈不變成變相鼓勵犯罪?
在這個花招百出的華人社會
廢除死刑在華人社會真的適當嗎?
這絕對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主題龐大,個人才疏學淺,力有未逮,如有疏漏,還請 諸先進 不吝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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