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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權(§15):擅自把別人丟到垃圾筒裡的著作,公開發表
姓名表示權(§16):作者要在著作上表示其姓名,出版商卻不表示
禁止醜化權(§17):為了讓戲劇早點殺青,而竄改劇本
公開口述權(§23):說書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將其著作公開唸出來。
公開播送權(§24):擅自將他人創作的音樂,播送於廣播電台或電視節目。
公開上映權(§25):利用遊覽車上未經授權的錄影帶,直接放映給乘客看。
公開演出權(§26):未經著作人同意,用演技、舞蹈、彈奏樂器方式將其著作演出。
公開傳輸權(§26-1):擅自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站上,隨時供人存取。
公開展示權(§27):未經著作人同意,將其著作陳列給大眾觀看。
重製權(§22):擅自利用影印拍照的方式,翻印別人的著作販售。
改作權(§28):例如未經同意將著作人之小說改編為漫畫。
編輯權(§28):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將其文章剪輯於報章雜誌上。
散布權(§28-1):將盜版物,買賣或贈送不特定多數人
出租權(§29):將盜版物,擅自出租
輸入權(§87-4):原則上只能在國內買自己的著作,如果未經同意能在國外買到則侵害輸入權
注:目前依大陸法系著作權法,採不告不理,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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