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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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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義 : 為了獲取證據 / 保全證據 確保被告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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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要有法律的授權當做根據) (釋字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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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令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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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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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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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力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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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處分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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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被告身體名譽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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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類┌ 依處分範圍 (狹義=本章內 vs 廣義=本章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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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處分對象 (人or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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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是否直接及於處分範圍 (傳喚vs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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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是否簽發令狀 (拘提vs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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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喚┌ 法官、檢察官使被告等人於一定期日至法院檢察署或指定處所所為之間接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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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象:A.被告或其代理人 B.證人 C.自訴人 D.鑑定人 E.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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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另通知:A.檢察官 B.辯護人 C.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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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法:A.送達傳票 B.面告到場 C.陳明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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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 ┌ 偵查中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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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審判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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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 ┌ A. 使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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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 傳喚不到得命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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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象:被告、證人、自訴人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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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 無故不到庭 審判中得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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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審 : 所犯之罪為拘役罰金,或免刑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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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審 : 無論罪名為何,經合法通知不到即可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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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約談 (到場詢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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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到不得命拘提,但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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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提┌ 要票的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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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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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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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傳票無法傳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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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 虞逃 B. 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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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緊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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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原因之下,情況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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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拘提時沒有拘票,檢察官後來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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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件
│ │ ├ 主體: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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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時間: 情況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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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事由: 現行犯、準現行犯 之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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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之脫逃/在押中脫逃 (但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拘役罰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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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 死刑 無期徒刑 而虞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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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隨執行 : 搜身 (為了拘提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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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但若沒有上述兩個 ! 的要件,則搜索到的內容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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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後程序 (1) 補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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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拘提之後應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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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 不要票的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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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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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緝犯:法院或檢察官經過合法通知全國檢警逮捕被告到案的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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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告有重大犯罪嫌疑,且嫌疑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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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可逮捕者:檢察官 司法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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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利害關係人也可逮捕,逮捕後交給檢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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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意被告身體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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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拒絕逮捕可用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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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逮捕到後24小時無法到法院,先解送到最近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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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逮捕到應即時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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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告到案即可撤銷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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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犯、準現行犯之逮捕 (A.防止湮滅證據 B.維護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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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可逮捕者: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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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現行犯:犯罪在執行中或執行後即時被發覺的人 (不含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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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準現行犯:A.被追呼為犯罪人 B.持有凶器贓物,有犯罪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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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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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般人:抓到後交給檢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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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交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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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以下情形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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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拘役罰金一年以下之罪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請求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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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羈押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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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28 VI 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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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犯罪嫌疑重大 虞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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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湮滅證據之可能 / 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 所犯之罪五年以上 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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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或 有事實足認其可能犯罪 (ex.家暴 or 放火精神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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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檢察官在拘捕後24小時之內,敘明羈押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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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 ┌ 立委不能被逮捕 現行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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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不能被逮捕 現行犯和通緝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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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判決確定後強制拘提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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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力之限制:超過比例原則的證據仍然可用,只要不要太嚴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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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 判決確定前,防止被告脫逃,經過訊問,將被告拘禁於一定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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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讓被告能夠來,使偵查、審判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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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機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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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程序 (1)拘捕程序原則 (羈押之前必須要有拘提或逮捕)(以案件為單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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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小時內聲請羈押 (檢警共用24小時) (若遭法院拒絕,則重新起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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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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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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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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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法官先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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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通知被告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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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通知檢察官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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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法官訊問 1.確定人別 2.權利告知(所犯法條+有權保持緘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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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法官懇切問案 (不可 強暴 脅迫 非法利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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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要件 ┌ (1)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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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一般性羈押原因 (虞逃or有勾串滅證之虞or重罪 三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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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 預防性羈押原因 有事實足認其有高度犯罪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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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訴101-1 所規定各項犯罪 / 或 預防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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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羈押之必要 (任何智力健全之人均認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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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狀明顯,非以羈押難使追訴審判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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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羈押 ┌ 准予羈押 1.開示理由 2.開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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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予羈押 則只能 具保 責付 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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