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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法律在美國社會的角色是一件immense task,特別是有數不清的資料的時候。多數觀察者同意,在美國,以法律為中心,是一個最震撼的特點。一方面,美國有比任何一個國家還要多的律師,無論是在數量上,或是比例上。美國人民似乎也比任何國家的人民還常使用法律(至少是指在律師、法庭和護民官的方面)。美國究竟是不是一個充滿著喜好訴訟的人民的國家,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這並不好回答,而且我們對於美國的法律行為,有許多方面還不夠了解。更深一層要論的是,許多重要的政經、社會問題,在許多國家從不被認為是法律或司法問題,但在美國法庭卻常見到。

在這簡短的報告中,我只會點到幾個重要的問題

(1) 美國「法律」兩字的概念是什麼?他們認為是什麼?不同的認知結果,會造成法律怎麼樣被操作?

(2) 法律、法律程序、法律機構在美國社會運作上的影響是什麼?我國法律究竟中心化到什麼程度?正式的法律究竟取代非正式的法律到什麼程度?

(3) 美國真的是一個「好訴訟的」國家嗎?,關於美國人運用法律、法律程序,我們實際了解的程度有多少?我們能感受到任何趨勢嗎?

(4) 美國司法界的天性是如何?如何影響美國社會?

(5) 美國學者所稱的「法文化」是什麼意思?真的有法文化這個東西嗎?我們真的可以把法律術語借用於政治和文化範疇之間嗎?


1. 美國的法律概念 :定義法律的方式很多,而法律學者也花了相當多的精力在這個問題上。法律不是一個具體的物件,無論怎麼定義都有爭議

對於法律的定義不只單單一種,這是所有法律學者都認同的。定義法律的方式很多,而且很多法律的定義都是出現在文學的範疇之中。但是學者所定義的法律大致分成兩類。 前者認為法律有正式的定義。 後者認為法律是指一種程序或活動。(這也是一般大眾運作法律的方式)  如果有人問到「關於偷竊的法律是什麼?」其實他問的是,官方法條或法典書籍之中,對於偷竊如何規定? 不過人們也用另一種方式來談論法律 它們「他被法律懲罰」 或 「他已落入法網」 ,他們當然不是說那些文字逮捕或懲罰了一個人。他們是指一個程序或活動,一個發生效果在人民,經由警察、律師、法官等機構執行的動作。

對於研究法學系統的學者,特別是社會科學家,一個中心的理念已經被精確成不同的定義,法學者對於中心的洞察是,在兩個「法律」的意義裡面,有所落差。而當我們聽到關於法律的事情,意味著一個紙上規則的網路,我們不一定需要了解法律第二者 - 程序和組織的觀念。我們談到「書中的法律」和「執行的法律」,他們是兩個截然不同的領域,而「書中的法律」並不是一個好的形式,引導我們了解「執行的法律」
第二個中心的洞察是,這個差異不能任意的被忽略,否則會造成這個系統的腐毀或失敗。當然,腐毀會造成造成法律不能造原本的意義去做。但就算在一個絕對誠實的系統,規定還是不能完全約束一個人的行為。法律不能機械式的被執行。總會有些不具體、一些角色在系統中、一些方法去填寫、補充、解釋,以及修改法律
為什麼會這樣呢?部分來說,那是因為[必要的模糊][法律]、法規,等等被表現。總會有一些不確定的區域。  那規定越是重要,對現實行為的影響越深,而模糊的地帶也是更大。第十四次的美國修憲,指出「沒有任何一州可以禁止任何市民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一組巨大的法條,便是建構在這個簡單,卻是非常抽象、平凡的一句話。將所有「平等保護」的所有意義寫出來,是不可能的。在規範和政策之間,也會有衝突,這些也需要彼此去平衡,衡量。
但在於法律的規則上也有基本上的問題。多數人認為法律代表「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但在美國的系統中,多數的法律可完全不是如此。有些法律條文規範某方面的行為,但那事情不一定要發生。例如,關於離婚有很大的法律體系。一對夫婦若想離婚,一定得經過某些法定程序。但沒有人一定要離婚,除非他們想要。就像不是每個人都一定要簽契約,投票等等。
當然,規範離婚的法律還是有影響行為,而且這正是他的目的。美國有一段時間,若非某些「前提」之下,例如虐待、通姦、拋棄等等,則不能離婚。這的確阻止了許多不和樂的夫妻離婚。相同的,關於損害契約的規定,一定要達到某條件才違反,例如影響契約行為等等, 然而那些規定並不強迫你簽或不簽契約。基本的觀點還是維持:我們不能經由正式條文,就能預測或了解法律行為
美國的社會法律學者的其中一個主要研究主題就是「去探索執行上的法律和書上的法律的落差」,去解釋為何造成如此,去解釋誰使用法律,誰被法律影響,是在什麼前提之下?為什麼?例如,Wisconsin法學院的Stewart Macaulay教授,
有一個經典的研究,他想要了解他們制訂的契約法怎麼被使用。當有人向他買東西,或賣東西給他,並沒有拿出契約書,是這些商人在用契約法下的權利嗎?在令人驚訝的程度下,並不是。Macaulay發現,在商人的世界上,非正式的規範反而強而有力。許多商人認為,太堅持法律上的文字,反而是錯誤的。
(2)這裡有一個正式和非正式規範的複雜的相互關係的例子。這牽扯到另一個美國法律社會研究的核心。所有社會都要被規範,每個個體都要遵循規範。在極小的社會裡,規範並不被寫下,但每個人似乎都知道。如果他們不知道規範,他們至少知道誰該負責。
或許又有這個案例,例如說一個小島,在一個通勤的居所,在學校,或在家庭裡。「傳統的」社會的權威都條列的相當清楚,也不需要正式形式的法律,因為管理大家的規範,是所有人都知道的。但在缺乏「傳統」權威,以及有著極大地理機動性的大社會裡,就不是這樣了。人們移動的機動性,正削減了非正式規範的力量。非正式規範,非常需要「公共意見」作為他的力量。例如在一個家庭裡面,或許就有足夠的力量可以了解爸爸媽媽不允許什麼。不需要其他強制性的規範。
那麼非正式規範,就是管理face-to-face relationship.正式規範(或稱為法律),是一個規範陌生人之間的規則。在這個概念上,可以解釋為什麼在上個世紀,以及上半個世紀的美國,法律在成長的這麼快速。在西元1800年左右,國內大部分的人都住在農村。他們生產自己的食物,製造自己的衣服。他們的社區對他們而言很重要,而很少人會注意他們無法觸及的人。
現在的情況則是截然不同。人們所吃的或穿的東西都是在他們所不知道的人和工廠生產的。他們所乘坐的車是由工廠裡的陌生人製造,賣給他們的亦是陌生人。所乘坐的火車或飛機都是由陌生人駕駛。他們的一切生活都是依靠這些陌生人。更甚者,他們的醫生也是陌生人。整個法規的網路,規範了勞動、安全、健康,而這網路的規範還在擴大,因應這個事實。 美國在1906年建立了完備的食品和藥品法,由主要的國家機構管理。然而在人們自給自足的時候,沒有人意識到這個機構的重要。
這解釋,並且部分判定了,這個國家對於法律的極大依賴。另外這也解釋,為什麼美國與其他有著相當經濟系統的國家相較,更加的依賴法律。美國在這麼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首先開始了一個法律的實驗。而且與歐洲主要國家相較,美國在18世紀是高度民主的國家。在一開始就拋棄了傳統與secular的權威,並且用法律的權威去替代。美國雖然沒有精緻的教堂,沒有貴族,但卻有一個憲法,而且有法律的歷史遺產。
沒有社會能夠獨自依侍非正式的規範來維持。而傳統形式的法律是到處in retreat.但是沒有社會,就算他和美國一樣大且複雜,能夠完全沒有非正式規範就能維持。所有的社會都是混合的。這例子可以說是Macaulay教授給我們上的一堂課。
司法審查 精確的「正式」與「非正式」規範混合,在每個國家的情形是不同的。就算經濟和社會上再相似的國家也是如此。人們總是會說在美國,正式規範是特別大量的被使用的。對於這個說法 一針見血的證據是美國的司法審查機構。這反映了美國決定社會問題、政策、經濟議題時,法庭的傑出使用。在其他國家,這或許是交給總理或是法律部門做。
更大力的證據是,Supreme Court有力量去否決國會或州所通過的法律,在「非憲法性」的前提之下。這憲法包含了許多良好風尚、普遍性的原則、而法庭,特特別是Supreme Court也用民主大膽的方式去使用。在幾個實例中,這個court就否決了總統、立法院、人民意見。在1954年,Brown B. Board of EducationSupreme court 就在公立學校終止了種族歧視,並且在接下來的幾年,他們將深植在南方人民心中的種族隔離政策宣布為非法。在更晚的案例中,這個法庭刪除了死刑,將拋棄合法化,並且擴張罪犯人權。這些意見有些深深的違反了大眾意見。
司法審查機構在似乎這種益是普遍的現象上是一個最salient的例子。美國的法庭並不單單說明「這是歐陸或英國法律的傳統」而限制自己。法庭只說他們的功能只是單單的「宣布法律」。但在美國,他們也承認,他們也制定法律。問題在於「他們應該制定多少?」「在什麼情況下?」
19世紀開端,司法審查已經深植在美國人民心中。但毫無疑問的我們現在正面臨一個現在正快速改變的現象。越來越多的政治、經濟、社會的問題跑到法庭上待解決。(特別是聯邦法庭)越來越多的事件上,控訴者將他們的問題建立在國家憲法或州憲法上。司法審查所關係到的都是與19世紀沒有關聯的東西。一個政府部門提出「高速公路」「新機場」「運河上建橋」等政策時,不可能沒有人控訴這是個錯誤的決定。對於政府的計畫來說,這是會造成效率低落的。但這深植在美國法律文化、美國律師或美國一般百姓,以及政府的基本系統上。
3.很多人都認為美國人是「好打官司的」,而且「claim-conscious」,這方面和遠東國家是相當不同的。事實上,很少人知道美國的控訴率。沒有歷史上的文獻,所以也不知道到底是攀升、下降,還是維持不變。 但在95%的案件都是送到州法庭。這裡我們缺乏資料,所以也不知趨勢如何。
在一個概念上,完全沒有證據證明美國人是好打官司的。我們可以粗略區別「個人」以及「團體」控訴。「個人」控訴,都是平常的,日常生活的,都是和鄰居之間,買家及賣家之間的,僱者之間的,夫妻之間的。沒有證據顯示這些控訴增加的速率比人口增加率還高。爭辯關於邊界、will,以及合約。這顯示團體控訴會在法庭裡出現越來越多。有美國報紙裡能讀到的案例,有大的憲法案件,觸發司法審查的案件。那些都是所謂的”Class-action”,控訴裡面有整個團體或class的所有人。在一個那樣的案件,一家藥廠被控訴overcharge他的顧客,這場控訴所有買藥的人都有關係到,而他們全部都獲准退貨。
另外有一個稀有,卻值得被提出的例子。有一個控訴被提出,但傳統上這是法庭不會受理的。例如有一個小孩想要告他的父母傷害,聲稱他們沒有好好的養大他,造成心理傷害(這個控訴最後失敗) 對於醫生的Malpractice也曾經稀有。但現在都很普遍。不悅的客戶、小學生、parishioners,也控訴律師、會計師、老師,甚至牧師。
這些都帶給我們好打官司的印象,但從數量上來看這或許是個誤會。更正確的來說,判斷是否為,法定上的合法,這件事,已經在腐蝕美國。法律等等的意識在美國有所改變。這種現象在上世紀有大大的改變。政府現在可以管理一些以前不受管理的生命,例如稀有鳥類、魚類等等動物都受到保護。一個世紀之前,人們可以任意獵捕他們。舉例來說,現在有越來越多關於建築、食品的法規。
但現在,僧恨和畏懼美國法文化,的的極大力量,似乎是一個深植人心的特色。好像應該有一種力量該去和這種法文化抗衡。(如此一來,總統就能否決國會的動作,利用超過三分之二的投票等等..) 一般來說,大的政府和大的機構,孕育「大法律」,包含了去均衡法律,以及規範政府和機構,他們自己。
日常生活面對面接觸的元素的缺乏,正和這邊有所關聯。法律本身就依賴專家和陌生人的制定,而且他們的態度是追求「權利」的指導原則。 美國對於專家有相當的尊敬,有人甚至說,他們是依據科學為基準的。沒有任何人會被專家忽略的,就像無論各種人都包含在州的控制之內一樣。就算是家庭 性愛、撫養小孩等等。社會工作者,兒童心理學家、婚姻諮詢者,他們在美國中都有一個法定的位置。技術性的、非個人的力量已經突破了私人或個人之間的堡壘。最後,為什麼任何領域都要被侷限認為是「個人的」「私人的」?畢竟「法律」和我們看到的一樣,是規範和陌生人之間關係的準則。當習慣、以及傳統規範人民、社會的力量式微,人們就會開始尋求正式、有結構的方法來規範他們自己,以及這個社會。

這解釋了為什麼許多種型式的訴訟,在以前找不到,但是在現在的美國卻找的到。這不代表那些Case太多。這是一個迥然不同的問題。當然可以確定的是,許多法官擔心法庭案件的「暴漲」,但是有人擔心的正好相反。他們感覺法院對於普通人的普通案件案件的接受度還是不夠。結果是,人們必須將一些不公正的事情忍氣吞聲,有大的也有小的。花了不合理的價格買到電視機的人,或者和地主有糾紛的人,會發現他們很難得到正義。許多法官爭論,這個國家需要更好的方式來接受人民的牢騷,比如說設置小型、便宜、在地化的法庭,換句話說,就是其他形式的大眾護民官。對於這種要求,有得到些許的回應,特別是已經有在嘗試復興原本「小型法庭」的概念。這些法庭是在20是記初期建立的,他們並不是正式的,而且裡面通常沒有法官。在許多方面,這些法庭總是令人失望,但是未來應該會做出更廣的改革。

4. 美國司法界


美國司法界是全世界最大的,而且是最活躍的一個。實際現存有大概五十萬個律師在運作。在85%~90%的絕大部分,是私人運作的,他們在為律師事務所(partnership)內工作,或者他們自己成立律師事務所,不然就是自己獨自運作。法律事務所在美國法律中是一個獨特的角色,他是由幾個律師組成的合夥關係。其中有幾個是很龐大的,而且所謂的「最大」,還在快速膨脹中。其中有幾個包含了200個律師在內工作。老鳥是合夥人,菜鳥是受雇用的,而這些菜鳥總是希望有一天可以加入合夥關係。在大城市的律師事務所,這些合夥人賺了不少錢。他們的事務所一般來說,就代表了大型的公司,以及富有的個體。
剩下來的律師就被界定為政府律師、「House Counsel」,以及一些零星的法官和老師。有一些少而重要的律師團體,並不直接為政府工作,但是被政府付錢,雇用來替窮人們的私人律師。而且很不尋常的是,他們花費很多時間反告政府,或者抱怨政府採取的一些動作。但是政府仍然會付給他們薪水。這些律師通常被叫做「Public Interest」(公共事務)律師
另外一種有著極大影響力的「公共事務」律師,並不是受到政府的雇用,而是非營利組織。但是他們依然宣稱他們是代表整個社會大眾。其中包含了「顧客」「野生動物愛好者」,或者單純是一個好市民,或者是特殊團體成員、少數種族。例如,有律師替「NAACP Legal Defense」和「教育募款」工作,而這些組織乃是替黑人爭取權利。還有替致力於環境保護的「Sierra Club」工作的律師。在Sierra Club的律師會走入法庭,嘗試阻止政府允許私人公司在野生區域開發新油礦。由於「公共事務律師」常常違反既有制度,而且常常反對工業和政府計畫,以至於受到許多政府機關的厭惡和不信任。現在的政府機關特別討厭公眾事務律師的行為,並且嘗試抽離他們的補助
世上對於美國司法界有相當可觀的研究,儘管其中有大部分需要完成。我們特別指出以下兩點:第一:律師如何辨識他們的角色?第二,這些專業對於美國的法律系統和美國大眾社會有什麼影響,或者曾經有什麼影響?
門外漢對於美國司法界,最首先,而且最重要的印象是,在於法庭間的活動--訴訟。事實上,大部分的律師完全不訴訟。他們做的關於客戶的協調、談判、確立交易的結構 方面,遠超過實際的訴訟。一個關於某公司買賣公寓建築,兩家肥皂公司的合併,一個有錢的寡婦想要安排一個協議來確保他死後,所有的收入將會轉給兒女。在以上那些案件中,律師可被叫來幫忙,但是大部分案件中,律師會長是判斷如何沒有衝突的實行那些計畫。如果到了訴訟,就表示律師的工作失敗了。
在了解律師的工作為何之時,我們必須了解律師的工作從來沒有從社會職業團體中被清楚的畫分。即是,除了法庭上的工作,並沒有什麼事情是他們專屬的。例如,美國稅法非常重要、非常複雜,許多律師有特殊關於稅法的知識,並且給有稅法問題的客戶建議,但是稅法問題的協商並不是律師專屬的工作。會計師也在這領域之中,而且許多稅法專家並不是律師。稅務工作,在法務方面是律師的工作,但是他們並沒有獨佔這項權力
缺乏明顯的劃分,是一個機會,同時也給司法界一個問題。他之所以是一個機會,在於律師並不侷限於傳統法律的工作,當舊的事務不需要的時候,他們可以另外自由尋找各種事務。例如,曾有一段時間,律師靠催債賺了一大筆錢,並且確認不動產的名目。也就是,當有人買了土地,律師尋找那塊土地的歷史,並且看看賣家是否有權力將它賣掉。(美國土地法非常複雜,而且土地記錄通常很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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