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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那篇塞爆了,
所以從這篇重新PO


1.      美國過去不良的監獄制度,讓監獄成為酷刑和強暴的溫床(citadels of cruelty and rape),弱勢者受到獄友和監獄管理者的欺壓。

2.      於是在1960年代,一群受刑人為代表的一連串案件,使得法官作成許多 擴張正當法律程序 的範圍,宣告某些不人道偏差的刑罰政策為非法

3.      Miranda Warning的由來:Miranda V. Arizona案,判決指出,警察逮捕人民時,必須告知嫌疑犯他在憲法上的權利,並且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否則法官可以拒絕採用嫌疑犯的供辭做為證據。

4.      Giddion V. Wainwright案,最高法院判決,被控有重罪(felony)的被告有權雇請律師,若被告沒錢聘請律師,州政府有必要為其聘請並支付所有費用。

5.      檢察官和警察必須比以往更在乎正當法律程序,以免被法院或人權組織找麻煩。

6.      美國刑事司法制度
A.      犯罪率越高派:有人認為犯罪率越來越高,需要採取重刑
B.      公共權利派:認為刑事司法體系對弱勢團體不公平,尤其是警察和監獄
C.      同時受到 重刑派 教化派 的攻擊
但以上幾派都想要一個更嚴厲、更強硬的 「司法體制」
7.      棄保:嫌疑犯被羈押的時候,可以繳納一筆保證金暫時獲得自由。但若後來他沒有出現在審判庭上,就是棄保潛逃,他就是放棄了那筆保證金(forfeits the bail)(大多數交通案件,通常行政被告不會想上法庭,乾脆直接交保證金就走人,不出庭,把保證金當作罰金)
8.      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也禁止過度的保釋金,以免對窮人或弱勢族群不公平
9.      Manhattan Bail Project提出,和社區較有關聯的嫌犯,由於比較不會逃離審判。若是一個嫌犯和社區有關聯,又看起來不會棄保,那麼他可以不用繳保釋金就可以在Bail的時候保出。
10.  Malcolm Feeley研究過假釋法案,做出刑期改革,做出審前轉移(pretrial diversion),即是讓有精神問題或是酗酒犯案的被告,在審判之前,轉移到更適合他的機構(social agencies)
11.  另外紐約郡在Nelson Rockefeller通過Draconian Law,要將所有毒犯通通關進監獄,就連很邊緣的案件也被審入監獄
12.  但是無論溫和派或激進派的主張,最後成效都不彰
13.  美國刑事司法體系,是中央集權化的、片段化的,沒有人能夠真正為整個體系負責。。因此體系中某個地方修補了,就會有某個地方出問題,像是在「補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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