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人會問我,如果自己的東西被偷了,而竊賊將其轉賣第三人,我們能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嗎?
你可能會有很多的想法,不過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是有點複雜的。
而之所以會這麼複雜,似乎是在「交易安全」和「社會安全」上做一個平衡?
什麼是交易安全?交易安全就是指,我們要確保買到的商品,不會突然有一天有人向你主張「那是他的東西」,而要求你返還。
什麼是社會安全?社會安全就是我們不會活在一個東西很容易被偷,因為被偷的東西很好轉賣,失主也很難要回。
清楚以上概念之後我們再來看法律條文。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第 950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我國的民法948、949、950條,乃是希望在「交易安全」和「社會安全」上去做一個平衡。
        1.關於民法948條:我國民法第948條所規定的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以「交易安全」的考量為主。通常,買受動產商品的一方,很難知道其商品的來源、經手流程,究竟為何。如果我們任何一項買受的商品,都要有一套「交易履歷」,那麼耗費的成本實在太高,如此會造成一種社會上不經濟。因此,民法第948條之善意受讓制度,乃是希望給予買受人一種保護,使其有交易安全,縱使其不知出賣人無該所有物之受讓權,該契約仍然有效,買受人的占有仍然受有保護。只有在買受人為惡意或重大過失時,才不保護其占有。因此,原則上我國的948條是保護善意受讓人為主,主要是以交易安全的方向為考量。
2. 關於民法949條:本條乃是關於盜贓遺失物的規定,主要是保護「社會安全」為考量,該條乃希望保護原所有權人。其與948條不同的是,該動產的性質乃盜贓遺失物,因此存在一個被害人。如果我們對於被害人不加以保障,那麼我們就要時時刻刻注意自己身旁的動產,以免其被偷竊變賣給善意第三人,而無法得到救濟。如此一來,我們對於保護動產的成本就增加,要開始裝置大量設施防護自己的動產不被偷竊變賣。但相反的,如果我們一味保障受害人,規定盜贓遺失物可以無條件恢復,那麼又回到民法948條,關於交易安全的問題,買受人還需要去證明其買受的商品並非偷竊而來的,仍然是對社會成本的一個消耗。在此,我們設被害人保護動產的成本為Co,而買受人證明該物非盜贓遺失物的成本為Cb。當Co>Cb時,被害人所耗費的成本,大於買受人的成本,因此立法保護被害人為佳。但若Cb>Co,我們就傾向於立法保護買受人。因此,我國立法者在這方面,作了一個短期時效的規定,作為一個折衷的手段,其即為「…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恢復其物。」蓋被盜之日起兩年以內,被盜之人即有主張的情況下,認為Co>Cb,仍要以保護被害人為主,被害人仍得向占有人請求恢復該物。然而若被盜之人兩年內都沒有主張,我們仍將舉證責任落給買受人,買受人之責任顯然過大,將會有Cb>Co之情形。因此被盜之日起,兩年之後,我們仍然以保護交易安全為主。此外,該短期時效規定,乃科與原所有權人照顧其所有權的義務,在法理上亦無不合理之處。
        3. 民法950條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佔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 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其與前條不同之處為,買受人乃是在「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之手取得買受。蓋此種情形的出賣人,為較可信賴之市集或商業組織,此種情形之交易安全應更加保障。惟此動產之來源仍然是盜贓遺失物,在此情形下仍要保障原所有權人。是以在「交易安全」和「原所有權」兩者均須保護之下,法律應採折衷之作法。是以950規定,原所有權人仍得如同949主張回復其物,但須償還買受人支付之價金。950和949之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其非黑市交易。如果一般社會大眾,在較有公信力外觀的商場買受商品,仍有被請求回復,而損失財產的危險,其對於交易安全的危害太大。一般而言,法律如949規定讓Cb>Co,可以抑制盜賊,但950的情況,立法者似以Cb=Co為考量,也就是各取一半。是以在950之情況下,讓原權利人得以恢復其遺失物,但仍要給予善意第三人全額補償。
        結論:948、949、950乃在「交易安全」和「社會安全」中作兼顧,其中,交易安全科與Owner較重的責任(Co),而社會安全科與Buyer較重的責任(Cb)。948乃一個善意第三人、保障交易安全的概念陳述;949乃保障社會安全為主,但為顧及交易安全,仍科與Owner於時效內追討其所有物的義務;最後950乃是針對社會安全和交易安全的折衷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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