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1. 過失 => 原則上指的是 「抽象輕過失」之「善良管理人責任」
2. 抽象輕過失 => 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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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連帶債務之成立: 情形A : 雙方明示法律行為成立 情形B :法律規定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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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給付不當得利
基本理論
權益侵害不當得利請求權
有人認為是因為侵害他人權利才構成不當得利 -> 違法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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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
成立要件:
受利益:基於給付而受利益
(利益可以是 財產權的取得 占有或登記 債務消滅 勞務或物的使用 無因的債務拘束或債務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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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契約關係
1. 只要依據事實的成立即可存在,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成立(ex.搭公車)※有使用,契約即成立
※使用人未買票即搭車 => 可以認為已經基於一定事實形成契約關係
2. 勞務契約 或 合夥關係 若在存續中途發現無效、不生效力、或被撤銷,會失去法律上的依據而無效。=> 應依不當得利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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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與不合意
1. §153(1) 無論對方是明示或默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
2. §153(2) 關於「必要之點」和「非必要之點」只要雙方對於非必要之點沒有表示,即推定其契約成立,但若業經表示對於非必要之點不合意者,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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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代理人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及於本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107 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避免第三人不知道其代理權已經被限制或撤回,而受到損害)--> 本人依照§107應負侵權行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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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本篇僅供學習參考之用,題目亦經省略濃縮,請以原書為主)
1. 闡述債的概念如何形成,何謂廣義債之關係、狹義債之關係?雙方相反方向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一方得要求給付,享有債權、一方得為己負,負有債務。 狹義債之關係:個別的給付關係,一方享有債權,一方負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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