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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在兩個或以上的人之間受到法律保護的協定。通常會包括四個元素:共同同意(mutual consent)約因(consideration)有法律能力的雙方(capable parties),以及合法性(legal subject matter)

Mutual consent - 協定通常是在提供者那一方,做出提供的動作來開始一個合約,而那個提供也在一定時間內被接受者所接受。這個合約可以被執行的雙方表達或者指示

Consideration - 所有協定都要被約因支持。粗淺的來說,這意味者你不能沒有付出就得到東西。合約的雙方必須放棄一些東西。舉最簡單的合約例子來說。一個顧客進到商店買個商品物件。這個顧客放棄了金錢(也就是購買的價格)換取物件。這個商店放棄了物件來換取金錢。在許多契約中,合約的約因就意味者承諾去做某些事情,更甚於這個動作的本身。舉例來說,如果Mulcahy和Gates兩者同意Mulcahy以1000元將房子賣給Gates,而且Gates同意付全額,這個合約在付款或交付房屋之前就已經成立了。這些承諾就是約因,而且個別承諾是另外一個承諾的約因。當兩方都下了承諾,這契約就被稱為雙方契約。當一方下承諾,而另一方什麼都不用付出,這則稱為贈與。贈理的承諾普通來說是不能作為有執行力的契約。

Capable parties - 為了要能夠成立契約,每一方必須都要身心健全,並且是一個成年人。心神喪失的情況有暫時的或永久的兩種情況。舉例來說,當一個人喝醉了,在那情況下便喪失契約能力。一般來說兒童也沒有契約能力,縱使還是有例外。該年齡是否有契約能力,取決於大體而言那個年紀的情況。這些例外包含了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假如他們的家長沒有提供),以及一些少數其他的物品。沒有契約能力人所訂立的契約都是可無效的契約。可無效的契約,指的是一但一方沒有契約能力,或者法定代理人不承認、撤銷合約。在一些例子中,沒有行為能力所做的契約是無效的。一個無效的契約是從來沒有強制力的。被法院判定心神喪失或受禁置產的人所立的合約是無效的。

Legal subject matter - 當一個契約本身內容是違法的時候,法院不會為其強制執行。當兩個人簽訂一個合約共同在一個賭博是違法的州設立賭場,這個契約便不能執行。有的時候,法院會更進一步拒絕他們認為違反公共政策的契約。公共政策是一個連法院都很難定義的概念,但是與公共道德觀念有關。可參考在Appendix V.裡面的Marvin案件

合約除了符合上面四個條件之外,一個合約是否有效、能被執行與否會被其他法律原則影響。



準契約 Quasi Contract

準契約是一個法律上的信條,允許法院去以契約似乎存在的方式來處理某些事件,即使其中欠缺了一些契約該有的要件(通常是雙方同意的部分)。這根基於公平原則,在某些情況之下,合約必須存在,因為若在該情況下合約沒有存在,一方會不當得利。舉例,假如Summers從Evans電器行買了一組電視機,而Evan運送了該電視機。當送達的時候,這店家卻擺了烏龍,把他放在Summers鄰居Yardly的家。當發現到這個錯誤的時候,Yard卻拒絕讓店家收回電視。就算Yard從來沒有打算要付錢買這電視,法律會將這情形視為他和店家之間有契約,而如果Yard要留下這電視的話,他就得付錢。在這個情形之下,重點是電視是被送錯的。如果商人是刻意將商品送給沒有要求該商品的的顧客身上,這顧客當然不用付錢。州法律也賦予顧客不退還商品的權利,而讓他們不付錢保留商品。

承諾禁止翻供 / 損失性的依賴
就如同先前提到的,給予贈品的承諾,不形成強制的承諾,也不形成契約。然而就如同許多法律原則,這還是有例外的。假如一個有名的慈善家,Byers,承諾捐助一百萬給Centerville Paralegal學校的電腦實驗室,來紀念他的媽媽。他捐了一張十萬元的支票,並承諾在六十天內送完其他部分。這個受捐助學校的計畫的花費是一百萬。當學校動工之後,Byers卻告知學校他不會再捐之前那十萬元以外的錢。但是這個學校已經合理的依賴
而造成他們的損失,這種情況下Byers便「禁止翻供」,因為他捐贈的承諾已經變相為背信了。這種情況就是我們所知的「承諾禁止翻供」(promissory estoppel) 或「損失性的依賴」(detrimental re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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