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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子女之從姓:

A. 透過自然血親的婚生子女:
  • 舊版:嫁娶婚則從夫姓,招贅婚+母無兄弟則從母姓
  • 新版父母合意約定 ( 出生前以書面登記 )
B. 依據§1059II
  • 父母可以在子女未成年之前,為其改姓一次,只能一次
  • 子女成年後,可以由子女發動修改姓氏回來,要以書面登記
C. 依據§1059II
  • 父母一方特殊事由,可為子女更改姓氏 (ex.單親家庭)
  • 舊版: 到戶政機關修改即可
  • 新版:需要到法院聲請更變
D. 依據§1059 - 1
  • 非婚生子女 -> 從母姓
  • 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認養 -> 從父姓
E. 法定血親?

F. 依據§1078
  • 受收養之子女 -> 從其養父母之姓氏
  • 養子女 與 收養人 合意 後 可以從原本之姓氏,適用§1059之規定

A. 未成年之父母,是否可以成為法定代理人?
  • 已結婚的情況 => 未成年人結婚之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因此肯定
  • 未結婚的情況 => 雖然無完全行為能力, 但因為「父母」是重要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也肯定
B. 父母不在 或 無法行使親權 => 法院得另外尋找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監護人)
  • 監護人只有在父母不在不能行使親權時,才會存在
C. 依據§1085
  • 父母在適當範圍對其子女有懲戒權 -> 只對未成年子女有效

D. 依據§1086 II (新)
  • 若父母為子女行使之權利,違反子女利益,則法院得另外選擇法定代理人
  • 此乃排除父母將自己視為子女的所有權人

E. 依據§1087
  • 子女因繼承贈與而得到的財產,為子女的特殊財產
  • 父母對於子女的特殊財產,只能對其有利益的方面為處分,否則其法律行為無效
  • 有一說為對外交易有效,只要父母對內對子女做補償即可。

A. 親權該如何行使?依據§1089
  • 一般情形:父母共同行使之 (原則)
  • 特殊情形:由父母有能力之一方負擔之
  • 父母對於子女重要事項之權利行使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判之 ( 限於教育方面 )
B. 親權濫用禁止原則 依據§1090
  • 法院得禁止其父母之親權全部或一部分之行使
  • -> 因此產生§1091 監護人對子女的保護 (針對未成年人使用,但未成年人若已結婚,則不在此限)
C. 離婚時,子女應要判給誰監護?
  • 先由父母雙方討論
  • 不能協議決定時,依照§1055的規定

D. 離婚監護判決輸的一方
  • 沒有取得照顧教養義務,但是仍然有會面交往權(親權的一種),也就是仍有親權

E. 於「父母分居」的情況,應該如何判定監護權?
  • 適用離婚的規定
  • 但父母分居有正當理由者,不適用 (ex. 父親為台商在外工作 )
F. 父母不在時,要如何設置監護人?
  • 指定監護:§1091 -> 用遺囑指定
  • 法定監護:§1094 -> 依以下順序指定監護人 -> (a)同居祖父母 (b)同居兄姊 (c)不同居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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