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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子女之從姓:
A. 透過自然血親的婚生子女:
- 舊版:嫁娶婚則從夫姓,招贅婚+母無兄弟則從母姓
- 新版:父母合意約定 ( 出生前以書面登記 )
- 父母可以在子女未成年之前,為其改姓一次,只能一次
- 子女成年後,可以由子女發動修改姓氏回來,要以書面登記
- 父母一方有特殊事由,可為子女更改姓氏 (ex.單親家庭)
- 舊版: 到戶政機關修改即可
- 新版:需要到法院聲請更變
- 非婚生子女 -> 從母姓
- 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認養 -> 從父姓
F. 依據§1078
- 受收養之子女 -> 從其養父母之姓氏
- 養子女 與 收養人 合意 後 可以從原本之姓氏,適用§1059之規定
A. 未成年之父母,是否可以成為法定代理人?
- 已結婚的情況 => 未成年人結婚之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因此肯定
- 未結婚的情況 => 雖然無完全行為能力, 但因為「父母」是重要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也肯定
- 監護人只有在父母不在或不能行使親權時,才會存在
- 父母在適當範圍對其子女有懲戒權 -> 只對未成年子女有效
D. 依據§1086 II (新)
- 若父母為子女行使之權利,違反子女利益,則法院得另外選擇法定代理人
- 此乃排除父母將自己視為子女的所有權人
E. 依據§1087
- 子女因繼承或贈與而得到的財產,為子女的特殊財產
- 父母對於子女的特殊財產,只能對其有利益的方面為處分,否則其法律行為無效
- 有一說為對外交易有效,只要父母對內對子女做補償即可。
A. 親權該如何行使?依據§1089
- 一般情形:父母共同行使之 (原則)
- 特殊情形:由父母有能力之一方負擔之
- 父母對於子女重要事項之權利行使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判之 ( 限於教育方面 )
- 法院得禁止其父母之親權全部或一部分之行使
- -> 因此產生§1091 監護人對子女的保護 (針對未成年人使用,但未成年人若已結婚,則不在此限)
- 先由父母雙方討論
- 不能協議決定時,依照§1055的規定
D. 離婚監護判決輸的一方
- 沒有取得照顧教養義務,但是仍然有會面交往權(親權的一種),也就是仍有親權
E. 於「父母分居」的情況,應該如何判定監護權?
- 適用離婚的規定
- 但父母分居有正當理由者,不適用 (ex. 父親為台商在外工作 )
- 指定監護:§1091 -> 用遺囑指定
- 法定監護:§1094 -> 依以下順序指定監護人 -> (a)同居祖父母 (b)同居兄姊 (c)不同居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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