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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學校欠了學生一筆債務 (勞務報酬),
學生得依民法主張學校給付遲延、債務不履行尋求救濟...
訴之聲明為 薪資給付
訴之標的為 民法§227
(純作期中考練習,我沒有要告人不要打我...)
(如果還是寫錯還請不吝更正,我還非常嫩)



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
學校針對學生打工,究竟是公權力行為還是私經濟行為?
學校是廣義的行政機關。
公權力行為,乃是行政機關以高權,對人民所為下命、禁止等行為,
凡涉及此種行為,人民得以提出公法上之救濟。
反之,若行政機關選擇放棄公權力,選擇以私法之方式達成行政任務,
則是私經濟行為。
學校此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地位。
而兩者之區別在於強制力之有無。
學生打工既是自由參加,自由選擇時段,
並無所謂強制力,非公權力措施,應是私經濟行為。
又私經濟行為有四種,其中三種較普遍為通說,
分別為行政私法、行政輔助、行政營利,
學校雇用工讀生主要在於輔助學校行政任務之執行,
故應定性為行政輔助。

學生打工涉及公法或私法問題?
基本上學生在學校打工,每月取得報酬,是一種契約。
但是這種契約究竟是公法上的,還是私法上的?
唯有公法上的契約才得提起行政救濟。
私法上的契約則尋求民法、民事訴訟法解決。
此乃區分之實益之所在。
但公私法之區分並不容易,實為一大難題。
目前有公私法區別說,
分為公益說、主體說、隸屬說、新主體說
目前我國多數採新主體說,以該行為適用之法律為公法或私法做為區分。
那學生打工涉及之法律究竟為何?

契約標的理論
依照契約標的理論判斷為公法或私法,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案。
契約標的理論,乃是看一契約涉及之權利義務關係,為公法或私法。
若涉及公權力之契約,為公法上契約,即行政契約:
若涉及民法上之契約,為私法上契約,非行政契約。
私法上契約可能因買賣、雇傭、委任、承攬...等關係構成。
學生打工,就其所涉及之權利義務關係觀之,
學生提供勞務,學校按月提供薪資,學生依照所屬處室之指示處理事務,
是一種雇傭契約。
雇傭契約是民法上有名契約之一種,其在民法債編各論中有規定。
是一個民法上之債權關係。

結論
若學校未發薪水,則依民法債之關係、僱傭關係解決之,而非公法上之主張。
依照民法§227 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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