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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讀書心得,力求正確性,如有謬誤敬請不吝指導。
以行政處分為中心出發,比較其他行政作用的差別。
俾以使讀者更容易判斷行政機關之意思表示屬於何種行政作用。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行政指導 

意思表示 






行政機關作成 






公權力行使 






單方性 






具體個案性 






外部法律效果 





註:行政規則僅是對機關內部或下級機關、屬官之規範,原則上無外部法效性,但解釋性、裁量性、規範具體化、法規替代性之行政規則,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公平性原則,有間接對外法效性。

為求嚴謹,提供法條以資參照。

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 §150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般事項
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 §159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 §92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契約 行政程序法 §135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這根本不是定義吧?)

行政指導 行政程序法 §165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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