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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美法中刑事司法體系:
A. 標示出何種行為,是「錯誤」和「刑事上」的
B. 利用威脅、刑罰,來控制、預防犯罪的行為
C. 若是預防失敗了,就懲罰犯罪的人。
2. 在美國的每一個州,自己分別規定何種行為不合法,沒有兩個州的不合法事項會完全一樣
3. 聯邦也有聯邦自己的法律規定何種犯罪不合法,但是他並不處罰一般的犯罪(如殺人、縱火(arson)、酒醉駕車…),只規定關於聯邦犯罪的事項。
4. 典型的犯罪行為屬於社會的規範之一。普通等級的人都大概知道哪些行為是犯罪。人們都有粗略的概念了解,何為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是不了解刑法中的細節規定和區分。
5. 嚴重的犯罪稱為 Felony
輕微的犯罪稱為 Misdemeanors
6. 英美法中刑事司法體系的功用:
A. 保障法律和秩序的維持
B. 取代私人暴力復仇行為
C. 從此之後不必自己動手執法,將執法的工作交由一群專業訓練的人員與機關
7. 刑事司法體系是設計成來處理暴力或其他形式的偏差行為,而不使個人自己解決問題。但也因此使的私人報復、血債血還、自行了斷等行為非法化。另外也可能產生 專制政權 和 暴虐君主 等等形成警察國家的問題。
8. 刑事司法制度最重要的功用是
A. 控制危險行為
B. 創設落實某些最重要的道德規範
9. 刑法典中有許多以道德為出發點的規定,但此也會冒犯到社會部份分子對於道德的主觀觀感。
10. 刑事司法體系裡面包含了「秩序(order)」「紀律(discipline)」兩個層面
A. 秩序(order):暗喻著某種社會的分配制度。社會的資源是有限的,例如能補的魚、能獵的鹿、能使用的廣播頻段、電視頻道數等等。還有圖書館內不能夠喧嘩、不能夠在紅線上停車等等情況。違反這類的行為都會被處罰,但絕對不會如重罪那樣嚴重。
B. 紀律(discipline):維持一種社會的秩序。刑事司法體系會去處罰那些有道德非難性和危險的行為。例如酒醉駕車、妨害公共秩序、妨害安寧的行為等等。處罰這些行為的目的在於「使社會處於一個平衡狀態中」
11. 許多經濟犯罪並非危險或令人厭惡(repulsive),但是影響社會資源的分配。例如美國某某島上就有規定不能獵補過於小型的龍蝦(如此才能確保小龍蝦能夠長大,將來龍蝦才會源源不斷)。但是別人補小龍蝦對其他的個人而言,感覺沒什麼財產法益上的侵害。於是在這種情況下,刑事司法體系發揮了功用,因為此種財產法益的侵害不足以刺激人們進行私人追訴,只能靠刑事司法體系發揮功用管制。有了刑事司法體系發揮功用管制,長遠的社會整體利益才會被保障。
12. 英美法中的犯罪類型可分為 侵犯人身 和 侵犯財產 違反公共秩序 違反道德 行政上 的犯罪行為。
侵犯人身的犯罪行為:謀殺(murder)、普通殺人(manslaughter)、強姦、綁架、強盜、傷害。
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闖空門、偷竊、順手牽羊、侵佔公款(embezzlement)、詐騙(fraud)、敲詐(extortion)、偽造(forgery)、收受贓物、縱火(arson)
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脫序行為(disorderly conduct)、越獄、暴動、作偽證(perjury)。
違反道德的行為:賭博、飲酒、賣淫(prostitution)、濫用藥物
行政上的行為:販售劣質食品(adulterating food)、壟斷、哄抬售價(price-fixing)、不誠實測量(dishonest weights and measures)、傾倒有毒廢棄物。
13. 違反道德的行為,乃處罰「不自然」「不道德」的行為。但像是亂倫(incest)、肛交(Sodomy)、獸交(bestiality)等行為,有些州視為違法,有些州則否。但與未成年人之性交是被各州所排斥的(proscribed)
14. 目前美國關於行政管制之犯罪規範很多,可以說是行政國家之下的產物,而且是社會所依存的,其具保護公眾健康與安全的目的。
15. 警察機關逮捕犯罪數量並非真實犯罪數量。因為受害人不一定會舉發犯罪。
16. 犯罪行為逮捕率常常因為政策而變動,通常殺人或竊盜等較重之刑,警方較會去逮捕。其他尤其是違反道德規範或公共秩序之罪,警方較可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如果某件醜聞弊案遭到爆發,警察便會順應風俗民情大掃蕩,至少會維持一段時間。
17. 處罰違反道德之犯罪行為之數量常常波動不定,因為會因為大眾的道德觀念消長而改變。其中,以違反道德而犯罪的「無受害人犯罪行為(victimless crimes)」之數量最為波動不定。
18. Fornication婚前性行為
19. 美國制定很多關於道德的法律,其原因跟清教徒傳統(Puritan heritage)有關。清教徒的理念是靠自己救贖,因此常常干涉私人生活之不健康傾向,並且常常處罰那些不已正常方式生活的人。
20. 美國處罰違反道德行為勢力的消長
A. 19th初,仍然有規範通姦的法律,但執法者不感興趣。甚至在印第安那州規定,只有「公開而惡名昭彰」(Open and notorious)的通姦才處罰。
B. 19th末,社會重燃處罰無受害人犯罪的興趣。1873年國會通過查禁法(Comstock Law)。曼恩法(1910)則將婦女賣淫或放蕩行為(debauchery)的婦女跨州運輸,列為聯邦層級的犯罪行為。在1914年的Harrison Act裡面,若沒有醫師的處方則販售麻醉藥(narcotics),是違法行為。
C. 純潔運動的最高峰在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開啟了禁酒令。禁酒令的規定乃禁止在美國製造、運送、販賣任何有酒精的飲料。國會更制定了聯邦法(Volstead Act)來強化禁酒令的執行。最後禁酒令失敗,美國以憲法增修條文二十一條終止禁酒令。(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立法者亦制定了許多禁止賣淫的法律,並且有許多正義之士響應迴堵。不過最後仍然宣告失敗)
D. 1930年代之後,此風潮突然又大逆轉。許多州將婚前性行為和通姦除罪化,甚至放棄管制大麻,也不再處罰同性戀者間同意的性行為。但保守勢力仍然強大,尤其是南方各州。
21. 查禁法(Comstock Law),將任何有關猥褻 挑逗 色情 甚至 教人避孕 的書列為違禁品,郵寄此類物品,列為聯邦層級的犯罪行為。
22. 大陪審團有15~20人,一般陪審團在12人以下。
23. 在美國,被起訴的嫌疑犯常常在初審就被法官撤銷該案
A. 因法官之職權
B. 檢方不再堅持
C. 被告以認罪的方式結束該案
D. 律師可以一些法律觀點(points)而提出各種請求(motions)
24. 承上,律師做出的請求可以是「其證據違法,必須排除」(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然而這種請求常常不會成功。尤其在加州,有受害人權利法案(victim’s bill of right),規定「在任何刑事程序中,不得排除相關證據」
25. 並非所有事實審都有陪審團審理,被告可以放棄陪審團審理,交由法官獨立審判(bench trial)。
26. 陪審團應該無所偏私。而又雙方律師可以 解職(challenge)候選陪審員。如果律師因種種理由,認為其陪審員不適任,可以解其職。(這種質詢的階段,有些州是交由法關執行)
27. 而同樣的,陪審員也可能不需任何理由就被解職。此稱為「peremptorily challenged」(斷然否決權)。但是有次數限制。以明尼蘇達州為例,被控終身監禁的被告有權提出15 次,州政府9次。其他案件,被告有權提出5次,州政府3次。但此不能作為種族歧視的工具。
28. 陪審團選定後,案件開始。律師負責呈現案件的內容,由雙方證人交互詰問,法官負責掌控審判。
29. 法官在審盼之時,會針對法律的觀點,以及對證據的相關問題做出決定。例如某警官的證據只是聽來的,被告可以主張這是『hear say』,法官會判斷這有無理由。
30. 案件審判接近尾聲之時,法官會告訴陪審團,與該案有關的法律原則,用來幫助陪審團做出最後的決定。
31. 承上,但是現今的法官大多只給陪審團精確的法律用語,讓陪審團很難了解他的指示。有時候就算陪審團拜託要求解釋,法官也不願意進一步解說。
32. 陪審團的審判必須是無異議通過。但是有時候陪審團之間的立場會不平均,也就是站在某一方的人比較多,持另一方看法的人少,通常較少人的那一方會被較多人的那一方說服,以早點結束案件。
33. 案件的嚴重性越高,上訴的可能性越高。但是被判死刑的人無須當事人決定,該案件會自動被上訴。
34. 認罪協商
A. 好處:節省時間,檢察官犧牲一點被告被判的刑期,來換去他承認有罪。讓本來就有罪的人不必再花冗長的時間審判。
B. 壞處:有些人原本審判後應該無罪,卻因為檢察官給的一些看似的好處,而必須被判有罪
35. 認罪協商後,就算被告承認有罪,仍不能將其定罪。必須在被告上法院後,由法官確定被告是在 自由意志下 , 了解自己的權利 , 同意 之後才判刑
36. 有人認為認罪協商,必須要出櫃(come out of the closet),也就是公開讓人了解整個協商過程是怎麼完成的
37. 認罪協商這種事情,並非只是在人口多的地方(如都會區)發生的,也不是在近代幾年發生的。
38. 美國法律史上1800~1850年代,陪審團的審判相當簡短粗略。學者John Langbein發現十八世紀的英國也是如此。另外一件研究顯示美國佛羅里達州某郡平均陪審團審判時間不到半小時。因此如此的正義,仍然是倉促產生的。當時也鮮少被告有律師。因此就算認罪協商有弊病,粗略的正義也只不過是從陪審席和法庭中換了個地方。
39. 有學者研究過Wayne郡,該郡有禁止認罪協商的規定。但是效果仍然不彰,因為執行的結果是,處理案子的時候名義上不是認罪協商,但實際上做了很多根本和認罪協商沒兩樣的事情。
40. 英美法系中由陪審團審判的案子漸漸減少。主要原因是刑事司法體系的專業化。
41. 在十八世紀,英國根本連Public Prosecutor都沒有(類似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
42. Police Science和Police本身,在美國建國之初根本就不存在,直到20th警察才變成專門的職業,而且有職業訓練。在那之前,所謂的警察只不過是被授予一點法律權利的普通公民。
43. 今日,美國刑事司法體系有很多的專業人員,而且科學化。例如有了DNA的鑑識人員。
44. 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有極大的裁量權(discretion),而且有極大的選擇(options)和裁量空間(leeway)。有些被告可以付出一定的罰金,然後得到緩刑(probation)。但是犯越嚴重的案件,就越不可能得到緩刑。例如殺人犯95%最後都需要確實服刑。
45. 19世紀之前,「入獄」服刑的人不多,大多有其他的處罰方式,例如鞭打(whip)、套上刑具(put on the stocks)、烙鐵、放逐(banish)。其中澳大利亞是放逐的聖地(penal colony)。
46. 19世紀之前,會入獄的人都是因為欠錢不還,或是等待審判而被羈押者(on bail waiting for trial)
47. 美國的監獄制度(penitentiary system)並沒有持續太久,因為要提供出一個一人一間(solitary confinement)好好反省的監獄,太耗費資源。
48. 判決 = 可以上訴 / 判決確定 = 不能上訴
49. Probation是在被sentence之後才做的
50. 為了解決監獄不足的問題,以及回應監獄制度是否有效的問題,緩刑(probation)和假釋(parole)以及不定期刑(indeterminate sentence)
51. 在監獄裡,有著如小學生的記點制度,如果受刑人表現良好,將會得到更輕的刑期(light sentence)。
52. 緩刑其實有著刑事司法體系的監督功能,只要緩刑者在度犯案,就會再度被關入監獄中。
53. 緩刑制度或少年法庭都依賴著專業的人員,但不論是假釋委員會(boards of parole)、少年法官(juvenile judges)或是緩刑官(probation officers)都有相當大的裁量權(discretion),他們有時相當的主觀(arbitrary)或不公平。
54. 但美國近年來犯罪問題越來越嚴重,諸如不定刑期、假釋制度都漸漸被唾棄。有些州已經開始對某些犯罪做出固定刑期(mandatory sentence)
55. 在加州的三振法案(three-strike laws),規定如果被告連犯三次嚴重的重罪,則要接受更長的固定刑期,加重處罰。但這後來被批評浪費資源。
56. 隨著美國制定更嚴苛的刑期之時,有人對這rigidity和inhumanity感到憂心
57. 美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存在著歧視的問題。例如黑人交易古柯鹼的時候傾向於用顆粒(crack)交易,於是美國處罰用顆粒交易的人,其刑期就特別的重。明顯是歧視黑人。而且是在法律本身就歧視。
58. f有人懷疑是社會地位越低、謀生越困難的人,犯罪率自然會越高(黑人男性),但是女性早期社會地位也居於弱勢,犯罪率卻遠遠不及男性。
59. 美國憲增的Bill of Rights,禁止殘酷異常的懲罰、不和裡的搜索和扣押(seizures)不合理的保釋金(excessive bail) ,否則會被行政機關壓迫。
60. 權利法案保證人們受 陪審團審判 的權利,並且有人身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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