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命令

一般命令

發布程序

憲法增修條文§2III

遵守法律

位階效力

代替法律 變更法律
暫停憲法特定效力

不得逾越法律

監督

十日內送立法院,若立院不予追認失其效力

受法律、上級機關、行政法院監督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授權

§150需法律授權依據
(但未列明不失其效力)

不須授權

發布

§157 應於核定後發布

不必發布

對象

§150 對一般人民生效

§159 只對下級機關或屬官

頒定程序

中標§7 有送置義務

中標§7 有送置義務




有經授權

不經授權

有對外效力

法規命令
行程§150 中標§7

職權命令 中標§7

無對外效力

Null

行政規則 行程§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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