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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
成立要件:
- 受利益:基於給付而受利益
(利益可以是 財產權的取得 占有或登記 債務消滅 勞務或物的使用 無因的債務拘束或債務承認)
- 致他人受損害:給付關係
- 此處的「損害」不是侵權行為上的「損害」,宜解釋成「損失」
- 行為人和受損害的一方,其損害必須有因果關係
直接因果關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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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雙重瑕疵」「間接代理」「處分基於契約受領的給付」均沒有因果關係
- 受益人若有惡意情事,則一概認為其損害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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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因果關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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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社會觀感,以衡平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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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給付關係取代直接因果關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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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人只要對相對的受領人負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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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律上原因:欠缺給付目的
- 自始無給付目的 ex. 債務已經清償,卻仍還債 / 給付原因行為無效或撤銷
- 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 ex. 撤銷 或 撤回 合意解除契約
- 給付目的不達
※需「有意識」的增加他人的財產
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排除:
以下幾種情形不得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 給付係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ex. 紅包 白包)
※贈與為有法律上原因,部成立不當得利 ※§573婚約居間要求報酬有效,但沒有請求權
- 清償期前之清償 §180II(自己提早清償,就不得因時間未到要求返還了)
- 明知無債務之清償 §180III (禁止出爾反爾原則)
此種債務清償必須是為了清償債務,如果是為了避免強制執行,則仍然不得排除不當得利請求權。給付的時候必須是明知沒有給付的義務,才可以排除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不法原因之給付
1) 違反公序良俗(§§71)
2) 違反強制規定(§§72)
因此沒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需給付人在給付之時,對於給付原因的認識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不法原因之給付 -> 拒絕保護說
侵占他人之不動產,開墾土地,是否為不法原因之「給付」?
-> 此為不法原因之給付,因此不可要回他開墾的部分。
開墾他人之土地,係基於損害他人之權利而使之得利,因此沒有 §§180-4 的適用
-> 開墾他人之土地應認為係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沒有使他人得利的意思
§§180 IV
-> 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對於給付之物,沒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183 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 此乃保障給付人(第一人)。
※(ex.)甲受到乙的金錢委託,去更動考試結果。但甲後來發現到乙支付的金錢都是偽鈔。於是甲和乙之間成立侵權行為。但是甲所為的乃是不法行為,因此不得要求乙做返還。
§§180 IV 此時與 §§113 發生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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