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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Part-1有重疊,不過沒差啦
行政處分之後的範圍在這份裡面很凌亂,以後再說。
據傳聞,看完全套可以不用去補行政法(?)

私經濟行為
依照民法、民事訴訟法救濟。
◎釋字457 私經濟行為應受基本權拘束
分類:行政輔助、行政私法、行政營利、純粹參與交易行為


私經濟行為 
公私法區分 (1)公益說 (2)主體說 (3)隸屬說 (4)新主體說
 契約主體理論:締約雙方是否有一方為公權力主體
契約標的理論契約本身的權利義務是什麼屬性
(
是公法關係還是私法關係)
契約目的理論:契約本身是為了公益或私益
釋字533公私法區別兼採以上三者

法源 
◎地方制度法§25 地方自治規章,非法律   自治條例 > 自治規章
◎釋字520 預算案為形式上法律,非法源。
◎釋字329 條約要內化成國內法方有適用。 

行政慣例 
要件1. 行政慣例存在 2. 行政慣例須合法
無法取得一般民眾的確信,不得做為法源。
但行政慣例藉由平等原則,間接對外發生效力。
因此若機關內部違反行政慣例,仍屬違法。

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 ◎釋字432 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授權明確性 ◎釋字313 內容、目的、範圍應明確
§96 書面行政處分應明確

平等原則 
憲法§行程§6
◎釋字211 非齊頭式平等
◎釋字485 應考慮性質差異

89426
對某人加收拖吊費:違反平等原則
拖吊本身只是收費用,不生授權問題
行政慣例藉由平等原則,間接對外發生效力。 

必要性原則 
行程§7、憲法§23
比例原則:1. 適當性 2. 必要性 3. 利益衡量(狹義比例原則)
Ex. 加高煙囪防止空氣汙染,是否符合三要件?

誠信原則 
行政程序法§8 
行政程序法§147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
止契約。
Ex. 不能為了領賠償金而遷戶口
信賴保護原則 
針對授益處分之廢止、撤銷。 (為維護信賴利益、法安定性)
◎釋字525 1. 過渡條款 2. 不限於授益處分(有爭議) 
行政程序法§117 授益處分「撤銷」之限制 (考慮 1.公益 2.信賴利益)
行政程序法§119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行政程序法§120 授益之行政處分遭撤銷,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應予補償
行政程序法§123 得「廢止」授益處分之情形
◎釋字547
「僑字」中醫師不得回台執業,與授權明確性無違,無信賴保護 

公益原則 
行政程序法§117 授益處分「撤銷」之限制 (考慮 1.公益 2.信賴利益)



違憲審查 
司法院案件審理法§5 只看法律或命令是否違憲,不做個案審查。
憲法§171 法律不得違憲
憲法§172 命令不得違法違憲
中標§11 下級機關不得違背上級機關命令
地方制度法§30 自治條例不得違背上級機關命令.違法.違憲
釋字371 法律和命令全部由大法官獨占終局審查權
法律部分
法院:依法審判,但有初步審查權,可聲請釋憲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可聲請釋憲
命令部分 
法院:釋字137 得直接拒絕適用違法命令,但仍要聲請大法官為違憲宣告
行政機關:中標§11 上級機關認為下級機關命令違法或不當得撤銷,但對於互不隸屬之機關則要尊重。
 
大法官原則上為被動審查,只有釋字260
例外有預防性審查
 
釋字177 釋字185 申請釋憲效力亦及該申請者, 

不確定法律概念
原則:法院仍得審查行政機關的解釋,不受其解釋的拘束
例外:高度專業性、屬人性、技術性事項,有判斷餘地,尊重行政機關

◎釋字399 姓名讀音不雅,其「特殊原因」乃不確定法律概念,不允許行政機關任意解釋,法院不受其拘束。

◎釋字407
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釋字617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判斷餘地 
◎釋字319 考試成績之評定
◎釋字382 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
◎釋字462 教評會受審查之老師用盡校內救濟程序後,應可提起行政訴訟
只審查有無違法或不當

專利法 -> 可供產業上利用
(不確定法律概念尚為法官可掌握,因此法院不受拘束。反之則是判斷餘地,行政法院要尊重其判斷)


行政裁量 
依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就既有事實該當法律構成要件後,應採取之行為方式
原則:行政裁量是法律效果的選擇,原則上均為合法,不受審查
例外:裁量瑕疵時,仍受審查。行政機關應做「合義務之裁量」
行政程序法§4 裁量須遵守法律優位。
行政程序法§10 裁量不得濫權。
        裁量分類
  1.  決策裁量 作為或不作為 
  2.  選擇裁量 多種法律效果選擇一個空汙§14) 
  3.  個案裁量 需注意到公平性、合目的性 
  4.  一般裁量 頒布行政規則,使裁量結果具一致性 (例如超速多少罰多少) 

◎釋字469 裁量收縮理論 
水利法§79I 依照水道被妨害的各種不同事實,只能為各種不同的裁量。

(依照其嚴重程度,裁量能夠選擇的項目或有受限,選擇命修改或只能命拆除)
         
        裁量瑕疵
  1.  裁量濫用裁量誤用(行程§4§裁量怠惰(釋字469)

裁量瑕疵與判斷餘地
è 採質的區別說,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構成要件判斷,裁量是法律效果選擇



依法行政原則 
§4 行政處分應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消極的依法行政 -> 法律優位  /  積極的依法行政 -> 法律保留

法律優位原則
§4 含實質及形式上法律。因此違反行政慣例、行政規則亦違反法律優位原則。
        (若是對外才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否則僅需考慮法律優位)
        (行政規則、特別權力關係,僅有法律優位原則適用,無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1. 中央法規標準法§5(2)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規定
  2. 行政程序法§158 I (2) 涉及剝奪或限制人民基本權者,要有法律授權。
  3. 憲法§23
  4. ◎釋字443解釋理由 層級化法律保留 (相對法律保留仍要遵守授權明確性)
重要性理論 (德國判例 1. 社會上影響性 2. 財政影響大小)
  1. ◎釋字614 給付行政於涉及重大公益時,仍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2. ◎釋字443解釋理由 僅有在剝奪或限制人民基本權時 需要法律明確授權

四位一體
法律保留原則 -> 重要性理論 -> 層級化法律保留 -> 授權明確性


不須法律保留之事項
  1.  行政規則◎釋字617 財政部限制信用合作社之成立 
  2. 不涉及基本權之過渡條款
    ◎釋字259
  3. 公益維護 警察法§9


行政組織 
行政主體 公法上之權利義務主體,有一定職權,得設置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 §2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釋字269 依據大學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其一定權限為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公法人
◎釋字467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37
(1) 
人事財政自主 (2)執行公共任務 (3)低度行使公權力 (4)成本控制績效

管轄移轉
行政程序法§15
I
相隸屬 -> 委任
行政程序法§15
II
不相隸屬 -> 委託
注意:
  1. 限於部分權限
  2. 行政程序法§15 II 將事項及所依據之法規公告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因為是公權力所以是公法事件)
  1. §16 §2 訴願§10 可獨自行使公權力,視為行政機關
§2 III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2. 要件:1. 部分職務 2. 有法規依據

職務協助
行政程序法§19
  1. 基於行政一體,於「職權範圍內」互相協助
  2. 原因法律人員設備調查事實資料他機關持有較為經濟其他正當理由
  3. 拒絕原因:非權限範圍妨礙自身職務有正當理由得拒絕


公務人員保障法 §25 「複審」相當於訴願 (向保訓會)
公務人員保障法 §77 「申訴」於管理關係、工作條件外,得對外訴訟

特別權力關係
◎釋字243 修正的特別權力關係,分為身分及管理關係。身分關係可對外爭訟。
◎釋字382 學籍懲處是身分關係
◎釋字563 考科兩次未通過者退學,乃大學自治,無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釋字653 改採特別法律關係 
◎釋字684 採重要性理論 大學生可以針對學校各種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公法之法律關係
定義:就個案適用行政法規後,在兩造或多數人主體間產生的法律效果
形成方式:1. 法規 2. 行政行為 3. 事實行為
憲法上之請求權:
  1. 如法規有規定則不必再援引憲法。
  2. 如果是防衛性質,得援引憲法。
  3. 涉及給付者(152工作權),只是宣示性質,不得請求憲法上之權利。除非有重大事由。

◎釋字469 已無裁量空間,猶因故意過失…  裁量收縮至零,則有公法上請求權
反面解釋:人民對於反射利益無公法上請求權
  1.  道路拓寬
  2.  賑災行動
  3.  智財局審定之商標之信賴利益


行政機關 a. 與一般人地位相同 b. 沒有行使公權力 -> 適用司法官系

一時性:驅離民眾、要求閱覽卷宗
持續性:
->社員資格、學校兵役關係 財產->社會救助 &保險 營造物-> 公共交通工具




公物
公物與民法上之物不同


公物

民法上之物

時效取得



強制執行

不可

原則上可

徵收

撥用即可
例外:
◎釋40 立於私人地位
土地法§208 §220

原則上可
行政程序§92 行政機關對物之處分亦是行政處分 (ex. 限制人民進入蘇花高) 
公用地役權
◎釋400 (1)長期供通行 (2)期間未經爭執 (3)有通行必要而非只是便利

因為公物之一般使用而受傷如何求償:國賠§3 (公務使用的法律關係)



行政命令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授權

§150需法律授權依據
(但未列名不失其效力)


發布

§157 應於核定後發布


對象

§150 對一般人民生效

§159 只對下級機關或屬官

頒定程序

中標§7 有送置義務

中標§7 有送置義務
行政命令制定程序
§151 必須依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152 行政機關自行草擬,接受人民之提議
§153 承上認為主管事項依照§17移送。認為非必要則通知。認為必要則草擬。
§154 擬定時公告周知
§155 舉行聽證
§156 決定聽證則公告,並載明一定事項
  §157 上級機關核可,發布。

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之監督
  1. 中央法規標準法§7 單純送置義務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60 送達立法院後提報立法院會議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62 發現有牴觸法律者,通知原頒定機關變更或廢止
è 廢止請求權保留模式 (先生校再送立法院審查)

行政命令之瑕疵
  1. 違法之行政命令:無效
  2. 未列明法律授權依據:不影響效力
  3. 牴觸上位規範或逾越權限: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11)
  4. 法規命令不得牴觸母法、憲法、上級機關命令
    (行程§158)

適用順序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程序從新
中標§18 從新從優原則 (從案件開始到行政程序終結前)
稅捐稽徵法§1-1 從新從優,新函示僅及於申請之人,對於已確定的案件不適用

人民對於一般法規命令是否違法,無從請求救濟
大法官案件審理法§5

法規命令合法要件
  1. 主體須為行政機關 -> 違反無效
  2. 發布機關須有權限 -> 違反無效
  3. 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 違者得撤銷
  4. 須餞行有關程序 -> 違反無效
◎釋字443 受委託者不得再發布命令 (再委任之禁止)



行政規則 
效力
  1. 解釋性 ◎釋字287 自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2. 對內性 下達之日即生效,對外不生效
  3. 裁量性 & 法律替代性:法律得審查是否為典型行政規則而不受其拘束
(法律替代性行政規則:提供判斷標準


法規具體化行政規則 -> 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職權命令
◎釋字443 准許其存在
中央法規標準法§7 規定其類型,行政程序法頒定後未廢止該條表示承認其存在
要件
1. 有管轄權 2. 限細節技術 3. 執行法律之必要
解決矛盾方案:§164-1

行政處分 
要件
1. 行為:行政機關公法上意思表示
2. 行政機關
3. 公權力:行政機關於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
80台上字525號: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公權力措施與行政物理
警棍打人只是物理行為,其乃是在執行「驅離」之公權力措施
 
  1. 單方性:基於公權力有單方法律拘束力之意思表示
指的是無須相對人允許或要約、承諾。(無須意思表示合致)

若僅是需要受領、申請等需受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行為,仍不失單方性。
Ex. 申請營業執照、公務員任命、公立學校註冊入學。

  1.  個別性:特定人可得特定人一次性規定 




具體

抽象

特定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不特定

一班處分 

對物一般處分 
法規命令 
◎釋字156 都市計畫非行政處分,變更都市計畫是行政處分。

6. 法效性:必須超越行政機關內部
       

一般處分
「禁止停車」號誌之法律性質
  1.  可能是法規命令(相對人不確定)
  2.  可能是對人一般處分(相對人「可得確定」,具體事實,一次性)
  3.  可能是對物之一般處分(對道路之一般使用之處分)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
◎釋字156 都市計畫是單方行政行為可救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僅是內部事項。
◎釋字423 只要符合行政處分要件,無論形式為何均為行政處分(ex.通知書)
◎釋字230 單純事實陳述,並無法效性,不可提起爭訟。

針對檢舉事項答覆是否可救濟:
大法官:◎釋字469 保護規範理論 視是否影響檢舉人之主觀公權力
判例:視答覆是否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

準備行為、先行行為
非行政處分

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主要視有否再進行實質審查

行政處分之附款
條件:與行政處分不可分,條件成就後才有行政處分。 
負擔:獨立於行政處分之外,因此可針對負擔提起撤銷之訴。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附加或變更,均為排除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行程§126 無信賴利益者,廢止該授益處分時不予補償。


負擔與授益處分
◎釋字443 負擔處分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614 授益處分已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重大事項始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一時性處分:驅離
持續性處分:1.資格 2.財產(社會保險) 3.公營造物(公車)

行政處分之補正與更正
行程§114 補正 (已有瑕疵 但非重大)
行程§101 更正 僅有小錯誤,例如性別錯置且性別無影響法律效力時

授益處分之撤銷
        原本違法 §117
原本合法 §123
è 其他依照「依法行政」以及「信賴保護」去做權衡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因王之行為 §145
        因公共利益 §146
        因情事變更 §147


雙階理論
◎釋字540 前階段(決定)為公法關係  後階段(締約)為私法關係 


行政程序 
不服行政處分
§102 聽證 限制或剝奪人民基本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關 (除§39)
§109 聽證 不服經聽證程序的行政處分,免其訴願及先行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要素
1. 公正作為 (§§32.33迴避、§47禁止程序外接觸)
2. 受告知權 (§39通知陳述意見、§55聽證通知、§102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3. 聽證權 (§107遇有下列情況舉行聽證、§155法規命令、§164行政計畫)
4. 說明理由 (§147行政契約調整、§153iii法規命令意見採用與否)
5. 資訊公開

§39 -> §102

卷宗閱覽
        時間:行政程序開始後,作成決定前
  1.  §46非禁止情況,應允許卷宗閱覽
  2.  若拒絕後則依據§174與實體判決不服一併提出
       
行政救濟 
  1.  訴願法§2 經申請案件不作為可提起訴願
  2.  訴願法§82 課予義務訴願
  3.  行政訴訟法§5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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