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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爸爸  是媽媽

分別是甲乙的子女

丙與結婚,生下AB

丁與結婚

戊與結婚,收養C
一日,甲、乙、丙、丁、戊、庚出遊,碰上南亞大海嘯
甲.丁同時死亡

丙失蹤

戊重傷,後來不治

甲留下180萬,但甲沒有立遺囑

問繼承關係如何?

STEP 1. 先檢查是否有立遺囑?
本案沒有立遺囑,不採意定繼承,進入法定繼承

STEP 2. 配偶的部分

於甲死亡時,乙仍然存在,符合繼承法上的同時存在原則,乙可以繼承甲的遺產。至於繼承的數量,依據§1144配偶之應繼分的規定。本案中乙乃是與甲得第一順位繼承人(甲的子女)共同繼承,因此繼承的數量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攤

STEP 3. 關於甲之子 丙 的部分

丙在甲死亡時失蹤,而無法確定丙是否已經死亡,因此對於丙是否符合同時存在原則,有疑義。因此,依據民法§§8的通說,推定其尚未死亡,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可以繼承甲的遺產。丙所繼承的部分,暫時由其妻子己保管。

STEP 4. 關於甲之子 丁 的部分

甲.丁同時死亡,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因此甲、丁不生互相繼承的問題。

STEP 5. 關於甲之子丁的妻子 庚 的部分

甲.庚之間為姻親關係,不符合§§1138中的繼承繼承要件。

STEP 6. 關於甲之女 戊 的部分

戊女乃甲死亡之後,才因為傷重死亡,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可以繼承甲的遺產。至於戊其後死亡,則必須又將其得到的遺產再轉繼承,由辛與C繼承。依據§1144條之規定,辛和C得將戊的遺產,平均分配。

STEP 7. 結論

本案中,乙(配偶) 和 丙、戊(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據§1144的規定,平均分配遺產,因此每個人可以分得 180 / 3 =60 萬

但是戊後來死亡,發生再轉繼承,又得依據§1144的規定,將戊所分得的60萬平均分配給辛、C,因此此兩人分得30萬遺產。

是以 乙繼承60(暫時)繼承60辛繼承30C繼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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