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爸爸 乙是媽媽
丙、丁、戊分別是甲乙的子女
丙與己結婚,生下A、B
丁與庚結婚
戊與辛結婚,收養C
一日,甲、乙、丙、丁、戊、庚出遊,碰上南亞大海嘯
甲.丁同時死亡
丙失蹤
戊重傷,後來不治
甲留下180萬,但甲沒有立遺囑
問繼承關係如何?
STEP 1. 先檢查是否有立遺囑?
本案沒有立遺囑,不採意定繼承,進入法定繼承
STEP 2. 配偶的部分
於甲死亡時,乙仍然存在,符合繼承法上的同時存在原則,乙可以繼承甲的遺產。至於繼承的數量,依據§1144配偶之應繼分的規定。本案中乙乃是與甲得第一順位繼承人(甲的子女)共同繼承,因此繼承的數量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攤。
STEP 3. 關於甲之子 丙 的部分
丙在甲死亡時失蹤,而無法確定丙是否已經死亡,因此對於丙是否符合同時存在原則,有疑義。因此,依據民法§§8的通說,推定其尚未死亡,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可以繼承甲的遺產。丙所繼承的部分,暫時由其妻子己保管。
STEP 4. 關於甲之子 丁 的部分
甲.丁同時死亡,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因此甲、丁不生互相繼承的問題。
STEP 5. 關於甲之子丁的妻子 庚 的部分
甲.庚之間為姻親關係,不符合§§1138中的繼承繼承要件。
STEP 6. 關於甲之女 戊 的部分
戊女乃甲死亡之後,才因為傷重死亡,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可以繼承甲的遺產。至於戊其後死亡,則必須又將其得到的遺產再轉繼承,由辛與C繼承。依據§1144條之規定,辛和C得將戊的遺產,平均分配。
STEP 7. 結論
本案中,乙(配偶) 和 丙、戊(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據§1144的規定,平均分配遺產,因此每個人可以分得 180 / 3 =60 萬
但是戊後來死亡,發生再轉繼承,又得依據§1144的規定,將戊所分得的60萬平均分配給辛、C,因此此兩人分得30萬遺產。
是以 乙繼承60萬,己(暫時)繼承60萬,辛繼承30萬,C繼承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