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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親屬間的身分關係,是「互相的」「全面的」,因此不得附加期限或條件。
2. 承上,訂婚行為,因為不產生親屬身分之得喪效果,因此嚴格來說不算身分行為,可以任意附加期限或條件。
3. 親屬法上的「有效」或「無效」,是從財產法中的術語借來,但因為親屬法性質的不同,而不能等同於財產法相同的名詞。應視為「成立」或「不成立」
4. 親屬法的身分行為撤銷,應視為「強制解銷」。(與財產法中的撤銷概念不同)親屬法中的「撤銷」,不得溯及既往 (例如婚約撤銷若能溯及既往,將在法律上衍生許多問題,例如其子女將成為非婚生...)
5. 親屬身分上的關係,雖然以人倫關係為基礎,但難免有違反人倫、礙於公序良俗的情況發生,因此身分行為皆採「要式性」
6. 一個權利如果有一生專屬性,則不能代位行使
7. 一生專屬性分為
A. 行使上一生專屬性( 可以繼承 ):
禁止扣押 ( 強執§122 ) 、 身體損傷的賠償 ( 小孩可以繼承父母受傷所得的醫藥費。若是不能繼承,則當事人若早在事件中死亡,則無人可請求賠償 )
禁止扣押 ( 強執§122 ) 、 身體損傷的賠償 ( 小孩可以繼承父母受傷所得的醫藥費。若是不能繼承,則當事人若早在事件中死亡,則無人可請求賠償 )
B. 歸屬上一生專屬性( 不得繼承 ):
如雇傭契約 ( 雇傭契約乃基於一定的信賴關係,不得繼承 )
如雇傭契約 ( 雇傭契約乃基於一定的信賴關係,不得繼承 )
C. 兼具歸屬上&行使上的一生專屬性:撫養請求權、名譽損害、精神賠償
8. 親屬關係的消滅,原因可以有
A. 死亡
只有死亡人與生存人間之身分關係消滅而已
(父母雙亡,子女與父母之身分關係消滅,兄弟姊妹間身分關係不消滅)
B. 婚姻關係消滅
§971 離婚不只消滅配偶關係,還消滅姻親關係
但鰥夫寡婦方面,無改嫁改娶則不消滅
(因改嫁前與該家仍應有密切關係)
C. 收養關係終止與撤銷
9. 親屬關係的消滅,並不是絕對的消滅,只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而已,往後親屬之間仍然得互相撫養、繼承
10. 非婚生子女 = 無父親
11. 血親
※自然血親 (出生)
※法定血親 (收養)
12. 姻親
屬於姻親的有 §969
※血親之配偶
※配偶之血親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算)
13. 藍色和黃色,一脈相傳,是直系血親
紅色和黃色,沒有一脈相傳,但是有共同直系血親尊親屬,是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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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A原本和B是夫妻,有一兒C,
但是後來A改嫁D,D已有一兒E。
若是A不收養E,則A和E之間沒有血緣關係
至於A和原配兒子C的關係,若是和B離婚時,C是判給A照顧則不在所問
(此時A有C的監護人地位)
如果A沒有C的監護人地位,則A只有「親權」停職,扶養和繼承之關係不受影響
(就算離婚或再婚,與先前親生子女間之血親關係,不因不同居而受影響)
15. A和B生了C和D,有一天C被E收養
-> E和C建立了血親關係
-> A B和C的血親關係中止 (非消滅)
-> C和D仍然是二等親關係(兄弟姐妹)
※有一天C回家砍了A、B,仍然以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論
※C和D仍然不能結婚
16. 我國民法上的婚姻
A. 婚姻須適法 (我國不承認只有事實上存在,但有實無名的婚姻)
B. 婚姻須為一男一女之結合
C. 婚姻須以夫妻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 (不可以訂始期終期)
D. 婚姻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
17. 婚約之效力:(只有)解除婚約時若造成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18. 婚約需要
A. 意思能力 (對於其事物及其效果有基本的判斷認識)
B. 雙方達成合意
C. 親自為之
D. 若未成年訂定,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這不能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因為民法總則主要規範財產法)
(得類推適用§990之規定)
19. 婚約為不要式行為
20. 婚姻未達結婚年齡 -> 得撤銷 (男18↑ 女16↑方可結婚)
婚約未達訂婚年齡 -> 則無效 (男17↑ 女15↑方可訂婚)
21. 無效之婚約
A. 非當事人自訂之婚約 (不得代理)
B. 意思表示欠缺之婚約 (心神喪失、被脅迫或詐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C. 禁婚親間之婚約
D. 有配偶者或一人同時與兩人訂定婚約
E. 須非不能人道 (能維持正常性生活) (此項只是得撤銷 並非無效)
22. 婚約無效之損害賠償,我國親屬法無明確規定
見解A. 則婚約無效無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見解B. 類推適用婚姻的規定 §999
見解C. 類推適用婚約的規定 §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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