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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 身分法 和 憲法 之間的關係
A. 民法中,大法官解釋以身分法居多
B. 憲法上的人民基本權「自由」,在親屬編上,需要合理的規定及限制
(以「符合公眾利益」「符合比例原則」為原則來加以限制)
2. 民法的原則「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乃屬於民法原則,但在親屬法中限制很多 (為維持公序良俗)
3. 親屬法上強行規定較財產法為多
A. 維持社會倫理制度
B. 身分法有較安定、穩定之考量
C. 牽涉兒童或弱勢者之利益保護
D. 常有當事人主義的例外
4. 親屬法上,之所有常有當事人主義的例外 (多採職權主義)
-> 當事人主義,只要「捨棄」「認諾」「自認」就裁定敗訴
-> 但「自認」的效力於身分法中,在民事訴訟法不適用
A. 身分法中,關係何者為真正的事實
B. 基於保護未成年者的義務
5. 民法親屬編之修法走向
A. 男女平等
B. 保護未成年子女
6. 親屬編常會因為地域因素,而有不同之規定
7. 在身分法中,「自認」的效力,在民事訴訟法中不被適用
A. 關心何謂真正的事實
B. 基於保護未成年者的義務
8. 一般民法較不重視「事實」的重要
Ex. 1. 虛偽意思表示,為了交易上的安全原則上為有效
2. 時效取得,雖然東西不是自己的,佔有了一定時間就能取得了
財產行為,為了「交易安全」和「公式外觀」,有時必須枉顧事實
9. 在身分法中的訴訟,採職權主義 à 法院對於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得干涉,並且應依職權調查
10. 身分法的特色
A. 強行規定較多
B. 在地性
C. 男女平等 & 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重視
D. 重視要式性
E. 重視事實
F. 常常不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11. 民法上面就算限制行為能力之意思表示,效力未定,也使其有效的有:
A. 生活必須
B. 純獲法律上的利益
C. 詐術使他人誤以為成年
12. 身分法重視當事人本身的意思
13. 身分行為不能被代理、不能附款 ( 不能訂立始期、期限...如此可能造成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 )
14. 身分法上,關於「行為能力」常常無所適用,但仍須具備「意思能力」
( ex. 禁治產人恢復常態時亦可結婚 )
( ex. 禁治產人恢復常態時亦可結婚 )
15. 承上,未成年子女結婚( 為身分行為 )時,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此是民法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讓其企圖本質與社會能夠圓滿結合,而不是讓法定代理人補充其「行為能力」
16. 親屬法上的關係,不以「權利」作為媒介。各種類型的親屬身分,雖具有一定的內容,但本身並不是權利
17. 親屬身分內容的親屬身分權義,是指人倫秩序所安排的「狀態權」和「狀態義務」
18. 親屬法上的身分行為,是以親屬身分的取得與喪失為目的的行為,也就是個人即將要進入或脫離該親屬身分的共同生活關係而為之。
19. 並非所有的親屬身分行為,就會發生親屬法上的效果。親屬身分行為,必須要造成人倫秩序上親屬身分共同生活事實時,才會發生親屬身分法上的效果。(例如:結婚、收養)
20. 自然的事實,以及親屬身分行為,皆可實現親屬的身分得喪之事實。但是均與親屬身分人的 表示意思 或 意思表示 ,無關。
21.親屬法身分關係,是兩個人以上的親屬身分人互相間之共同關係,故要實現或消滅親屬共同身分的生活關係事實,其行為即為合同行為。但身分法上的「合同」和財產法上的合同不同,身分法上的合同,僅是就已經發生的 親屬身分 人倫秩序上事實 加以確認而已,無關於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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