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A.      動產 §768
※占有 (不需表示(可以代理人為之)和平占有、必須為公然占有)
※需經過一定時間(五年)
※需要為他人之動產
B.      不動產 §769
※占有 (不需表示(需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必須為公然占有)
※需經過一定時間(二十年)
※需要為未登記之不動產
C. 取得時效中斷 §771
※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占有物為他人侵奪 (但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2.      不動產物權之取得
A.      依法律行為取得
※單獨行為 -> 繼承、拋棄 (因繼承而取得者,未經登記不得處分)
※雙方行為
 -> 需為有權處分人所為
(§118 -> 無權處分人對物之處分需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需有取得物權之意思表示
-> 需以書面為之 (只有得喪變更需要)

B.      非依法律行為取得
※先占
※時效取得
※附合
※繼承、強執、徵收、法院判決
※自己出資建建築物
※法律之規定 -> §876 土地及土地上之定著物同屬一人所有

3.      不動產物權之立法原則
A.      不需當事人意思表示 亦不需登記
※法律直接規定取得、法院之判決取得
B.      不需相對人意思表示 但需要登記
時效取得、附合取得、單獨行為取得(主要為遺贈)
C.      需要相對人意思表示 也需要登記
依雙方行為而取得不動產 (需要公示,而登記是公示的唯一辦法)

4.      程序違建:未申請建照的違建
實質違建:除了未申請建照以外,亦有事實上違背法令的情事

5.      違章建築常見的取得方式
A.      原始取得
(因§758,不動產不經登記則不生效力。但實務上認為自己建築之房屋,不經登記亦生效力,登記只是發揮公示效果)
B.      債權契約
(依照債權契約買到的違章建築,不能登記,沒有不動產所有權。只能依債之關係主張已取得所有權)

6.      違章建築之買賣問題
A.      出賣人之地位
※無給付不能問題
※出售後,無受確定判決之法律上的利益
(
因為不能登記,買受人後來又可以主張那是他原始取得)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買受人已知有一部分可能是違建又不查,則被拆時不能要求出賣人損害賠償)
B.      買受人之地位
※因為無法登記,無所有權,如被非法占有,無法主張其所有權,只得依§952「占有」之規定,以占有為公信力,主張其權利,要求所有物返還。

7.      相鄰關係之性質
A.      使所有權負有一定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 -> 所有權內容之限制
B.      所有權之行使,使他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 所有權內容之擴張

8.      相鄰關係之基本原理
A.      有互相照顧義務
B.      使權利行使符合公益原則
C.      非強制規定
D.     ※可以依照債權契約拋棄。唯袋地通行權基於經濟效益,不得拋棄
       
9.      相鄰關係之法律特徵
A.      主體限制
※不限於所有人,亦包含使用人
(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使用借貸人…)
B.      法律規定為限
※不得任意擴張
C.      取得必要之方便為限
※「必要」之方便為限度,不得違反相鄰義務損害他方權益

10.  相鄰關係之分類
A.      營建建築
    鄰地損害之防免 §774
    損害 鄰地地基 工作物危險 之預防義務 §794
    鄰地使用權 §792
有營建的使用需要時,鄰地使用人得應許讓其使用其土地,但鄰地所有權人受損害時得要求損害賠償
    工作物傾倒危險之預防 §795
    越界建屋之異議 §796
如所有人知隔壁建築物在建造時越界,而不馬上提出異議,事後不得請求移去變更其建築物
    管線安裝 §786
需要通過他人土地才能安裝時,得通過他人土地,但應選擇最小損害的方式,並且應支付償金

B.      排水用水
※高地排水義務 低地承水義務
※承受過水義務 (但排水者如有享受利益)
※水流地人自由用水權  
(因為用水的需要可以放工作物,但是不得妨害他人用水)
※水流地人變更水流寬度 
   如果兩岸土地都是你的 只要不堵住都可以隨你改 
  如果對岸是人家的,你要付償金 
※堰的設置 
  如果你家要設堰才能用水,還要借人家的對岸,要付償金 
  可是如果對岸人家也來用你的堰,你可以和他收堰的建造和維護費
※使用鄰地餘水之用水權
   如果你家水很難取得,可以跟隔壁的要,只是要付償金而已 §783

C.      通行
※袋地通行權 §789
※開路通行權 -> 應支付償金 §788
D.     土地所有人容忍義務 §790
※他人有通行權 依地方習慣 可以讓人進入未圍欄地放牧採果..
※「氣」(煤氣臭氣)「響」(噪音)進入嚴重時,得禁止之 §793
E.      所有人電信改善接受請求權
若為輕微以上的影響,請求權基礎為§794-1
F.       植物枝根果實
越界並有妨礙時,得請求一定期間刈除,如相對人仍不刈除,土地所有權人得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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