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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的甲玩打火機燒毀乙的房屋

甲是否有侵權行為

甲是否得負損害賠償責任

[ 識別能力 ]

是否有侵權行為,依據其當時是否有識別能力而定。若其當時已有識別能力,則其連帶其法定代理人需連帶受罰。若無識別能力,則僅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受罰。 判斷其當時有無識別能力,需要觀察其平常所受教育、父母告誡,有無可以讓其了解該行為嚴重性的指標。


甲在路邊對對街的乙打招呼,恰好計程車駛過,誤以為其招車,問是否有法律上的效用?並就此指出意思表示要件。

[ 意思表示要件 ]


1.發生法效意思 => 內心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有財產上(買車、聽演唱會) 非財產上(結婚、訂婚)

2.表示意思 => 將內心的意思表達於外部的意思 => 有行為而無意思,則不發生表示意思的效果

3.表示行為 => 將內心的意思表達於外部的行為

在此案例中,甲有法效意思,也有表示行為,而甲雖然有招手,卻無招計程車之意思,缺乏表示意思,因此其法律行為不成立



甲將出售給乙的房屋交付給他,但是在交付之前房屋就已經燒毀

[ 自始不能 ]

此乃法律行為成立之前就已不能實現,為自始不能。該法律行為有效力問題。



甲向乙購買汽車,但廠牌規格、出場年月份皆無法證明

[ 確定性 ]

法律行為之標的物必須確定或可得確定,法律行為方得有效。此法律行為中缺乏標的物確定性,因此無由履行



甲和乙訂定房屋買賣契約,契約成立後,在正式交屋前房屋卻不幸燒毀

[ 嗣後不能 ] [ 法律履行問題 ] [ 損害賠償 ]

此乃法律行為成立後不能實現,為嗣後不能。該行為有法律履行問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乃企業家,經營事業有成,卻不幸發生車禍,無法處裡自己事務,請問是否可以為禁治產宣告?

[ 14 禁治產宣告之要件及撤銷

可以,依據民法第14條第一項。「對於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致不能處裡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聲請禁治產宣告。」



請問鎖與鑰匙之間的「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 68 主物與從物 ]

依據民法68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鑰匙,非主物「鎖」之成分,而其常幫助其主物「鎖」完成效用。而一組鎖與鑰匙通常為同一人者,且販賣鎖時,習慣上會連帶其鑰匙一同販售,因此成立其主物和從物之關係。



請問電腦與光碟片,之間有沒有主物或從物的關係?

[ 68 主物與從物 ]

依據民法68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電腦和光碟片,互相不屬於各自的成分。而電腦雖不一定需要光碟片才能使用,但依從物的規定,只要是可以常常幫助主物效用的物品,無論是否為主物所必須,仍然屬於其從物。光碟片和電腦也常常可以是屬於同一人者。但是市場上之習慣,販賣電腦時並不連同光碟片一同販售,因此依照市場上的習慣而言,兩者沒有主物和從物的關係。



甲男和乙女結婚,但同時立定契約,若兩年內無生兒女則必須離婚,問其法律效力?

[ 72 公序良俗 ] [ 適當性 ]

婚姻在社會上之概念以永遠共同生活為目的,除非實在不得已之因素才解除婚約。因此在結婚一開始即訂定離婚之規定,有失法律性為之妥當性,且不符合公序良俗,依照民法72條「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因此其離婚之規定無效。



計程車司機乘乘客對其收費方式不熟悉,領取三倍車資,被害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聲請權利救濟?

[ 74 暴利行為之效力 ] [ 要求返還 ]

依據民法第74條之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的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本案例中,計程車司機乃乘被害人對該收費方式之無經驗,作出領取三倍車資之敲詐行為。當時交易顯然對被害者有失公平,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撤銷或減輕對車費之給付。而此案例中受害者已經使用計程車之服務,只能對於被敲詐之部分要求返還。



甲雖被宣告禁置產,但其精神有時恢復,自訂牛排店內自食、外帶各一份。但結帳時稱其已被宣告禁置產,不需要付款。請問是否成為理由?

[ 75 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 ] [ 不當得利 ]

甲既為禁置產人,依據民法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因此其購買牛排之動作在法律上為無效,不能取得牛排所有權。對於其外帶之牛排部分,可向甲要求請求返還。對於其已食下之牛排,店家則可依其不當得利,要求損害賠償。



甲車禍重度昏迷,未申請禁置產宣告,而乙利用甲的手蓋章,將甲的房屋販售給丙,問其法律關係為何?

[ 75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

依據民法75條後段但書「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亦同。」



 六歲的小朋友買手機,其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 75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
依據民法75 條,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無法定代理人代為之,無效。
(法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 = 消極代理)

19歲,獨自自南部來台北求學,父親給予其10萬元。

1.甲繳學費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 77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 [ 78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單獨行為 ] [ 79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約之效力 ] [ 84 處分特定財產之允許 ]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得事前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者事後之承認。又依據民法77條,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花費為生活所必須,則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方能訂定契約。另依據民法84條,此財產乃其法定代理人允許甲支配之特定財產,因此可由甲決定該財產之使用。此案例中,繳學費求學,乃甲之權利,屬生活之必要,且該金額為其父所給予其支配,亦符合84條之規定。依此兩點,甲繳學費有法律上之效力。

2.甲買機車,是否有法律上之效力? 

[ 77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
雖甲使用之購買金額為其所能支配之財產,但機車之金額較高,且較無法判定是否為生活必需品,因此必須視其環境,機車是否為其生活之必需品。若為生活之必需品,其購買機車之契約當然有效力,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事後承認。若判定不為甲之生活必需品,則甲之購買機車,宜取得法定代理人對其購買契約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

3.若事後甲父不同意其購買汽車,那麼甲之行為是否有效?

[ 79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定契約之效力 ]
依據民法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方有效。此案例中顯然甲父不承認其契約,因此甲所訂立之契約無效。甲所購買之汽車應予退回。至於甲對於其汽車之使用部分,應該視為租金來看待,將其已經使用的部分用租金之形式繳回。



甲乃18歲高中生,買彩券中100萬彩金,問其買彩券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而領獎時否需要母親乙同意領獎?

[ 78 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行為之效力 ] [ 79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約之效力 ] [ 84 處份特定財產之允許 ]

依據民法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因此有一說認為,甲購買彩券之法律效力無效。但依據民法84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甲買彩券用的乃零用錢,而其零用錢為其父母允許其支配的財產,因此甲買彩券乃對父母給予其財產之處分,適用民法84條。雖然該情形不適用於民77條之但書「日常生活之使用」,然購買彩券之金額並不龐大,仍屬於合理之使用。

甲若領獎,屬於法律上的單獨行為,而依據民法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法律行為無效。然民法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的利益或.....者不在此限。依此說法甲之領獎不須其母同意。甲之領獎屬於純利行為,乃純受利益而不必負擔義務,因此對於該行為不必過於保護,可使該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去行法律行為。但有一說於一開始就否認甲買彩券之法律效果,因此甲也不能領獎。

承上題,甲得到100萬之後,欲購買高級汽車一輛,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

[ 77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

對於此情況,實務上有兩種說法。依據甲說,該100萬乃甲之財產,因此可以由他自由支配,不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依據乙說,高級汽車非甲之生活必需品,與民77條但書有衝突。且其價格高昂,考慮限制行為能力人思慮較容易有不周之處,法律上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訂定契約上有保護。依據民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始生效力。依此規定,甲必須受到其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才可購買,就算購買,也在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契約才成立。依此說其法定代理人可監督甲之財產正確之使用。而實務上也以乙說為主。



甲女19歲,向乙建商購買預售小套房,付訂金10萬元。

訂定契約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

[ 79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訂約效力 ]
一般來說,契約只要付了訂金就已經成立。但依據民法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定之契約,只是效力未定的契約,如果該契約要得到效力,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後承認。

建商是否可催告其父在一個星期內同意?

[ 80 相對人之催告權 ]

催告權:要求相對人承認是否同意?(是一種準法律行為)

依據民法80條之規定,催告期限必須定一個月以上期限,若催告相對人不回答,則視為拒絕承認。

催告行為通常不容易承認,所以通常寫在郵局之存證信函上。
存證信函:須有三封,同樣內容。分別放在自己、相對人、郵局各一份。寄出時,用雙掛號寄出。

建商是否可以撤回?

[ 82 相對人之撤回權 ]

撤回權:阻止尚未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發生效力。

依據民法82條,建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承認之前撤銷。但是建商必須是善意的,亦即建商當初對甲女之未成年不知情。

甲乃高中生,購買汽車,店家要求出示身分證,而甲卻出示假身分證以示成年。問其契約是否有效?

[ 83 強制有效之法律行為 ]

法律上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規定,乃對其可能思慮不足所做的保護。然此案件中甲使用詐術欺騙商家以達成買賣契約,顯然已經具有相當的意思能力,沒有加以保護的必要。因此民法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此項規定中,直接讓使用詐術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效果為有效,作為一種懲罰。然而甲之詐騙,和商家誤信之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如商家本身已經知道其為未成年,而仍然將汽車販售給甲,則無此條適用。



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約定乙可在12/30之前終止租約

意思表示何時有效?試說明


[ 94 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間 ] [ 95 非對話意思表示生效時期 ]

乙在12/30打電話給甲,欲中只租約,甲亦同意,問是否發生效力?

意思表示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及「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對話的意思表示,包含面對面,但不限於面對面,在電話中溝通亦屬於對話的意思表示。民法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由此可知我國採了解主義,以對方了解我方之意思表示時,意思表示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乙在12/30以存證信函送達甲之住所,欲終止租約。該信當天由甲之住所之管理員收到,然而該管理員遲了一天才將信函交給甲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存證信函、郵寄、掛號),必須經過媒介,情況較為複雜,有四種主義

A.表示主義:表意人完成非對話表示行為時,即寫好時便發生效力

B.發信主義:發信時即發生效力

C.到達主義: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就發生效力

D.了解主義: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手中,並拆開了解才發生效力

95「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到達者,不在此限」。由此,我國對於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即信件到達甲之住所,由管理員領收時,便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假設乙途中反悔,不願終止契約,但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已經寄出,於是他另寄一封快捷之信件以快捷方式送達。

撤銷權乃阻止將發生之意思表示。因此該信件必須要 先於 同時於 先前的終止契約存證信函到達,才能撤銷契約


甲男和乙女是青梅竹馬,尚未成年,其父母擅自安排其甲男乙女之婚事,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 972 婚約之訂定 ] [ 合法性 ]

依據民法972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行訂定,在這案例中的婚姻乃男女雙方之父母為其訂定,非男女雙方自行訂定,因此無效。

甲男和乙女是青梅竹馬,已成年,欲訂定婚約,其父母不准。請問其父母之否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依據民法972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行訂定。然其父母之否決不能違反男女雙方之自由訂定,因此無效

甲長年居住於美國,請他的好友乙將房子出租給丙

甲乙之間的關係為何?何謂代理?

[ 意定代理 ][ 103 代理關係 ]

代理: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的行為。
本案例中甲乙之間的關係為意定代理。藉由本人()授予代理權給代理人(),成立代理關係。並由意定代理人替本人為各項法律行為,以增廣本人之行為能力範圍。

 乙將房屋出租給丙,丙將租金交給乙,問乙要如何處置租金?

乙只是代理人,其接受租金之效力歸於甲。因此乙仍然應將其金額交還給甲。

甲乙乃夫妻關係,欲離婚。

甲請律師代請離婚問題,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

我國民法在身分行為上,如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行為,均不得代理。但律師可代替甲,找乙溝通,聲明乃為甲執行離婚手續。不過甲乙之離婚內容必須經由雙方親自同意,不得由他人(律師)來代理同意。

丁代為處理簽章,是否有效?

兩願離婚,不得找他人為之代理。但如夫或妻自行決定離婚,可找他人作為意思表示之機關,並無不可。判例上,若兩願離婚,只要找他人代理行為即可。

卡車司機在執行業務的時候撞傷人,其賠償應由司機、或是雇主?

[ 代理行為 ] [ 188 雇用人之責任 ]
卡車公司請司機,有雇傭關係,卡車司機若撞傷人,則司機要賠償。只有在雇主選任、監督時有過失時,雇主始需賠償。

甲有房屋欲出售,請乙為之代理,但乙卻將之出售,問其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代理權範圍為何?

[ 意定代理 ]
代理行為只限於本人授權之行為。

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確,如果為了出租,而乙特別將其房子整理,是否可以?

[ 意定代理 ]
此部分在我國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代理人可以做保存的行為。但代理人不可改變其代理財產之性質。

本案為出租,乙是否可以拿來出售?

[ 無權代理 ]
乙若沒有經過甲的同意,即來拿出售,則為無權代理,不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甲公司請乙律師處理訴訟案,但乙出國了,所以甲公司另請丙律師出庭。是否有理由?

[ 複代理 ]
代理人以自己之名義,為本人選任代理人,使其於代理人權限內代理本人之代理行為,是為複代理

甲委託乙律師向丙追討債權,問其法律關係分別為何?

本人與代理人間常有 委任契約 雇傭契約,等基礎 法律關係,稱作「內部關係」,否則只是本人單獨授權的行為關係,稱為「外部關係」,使代理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產生效力。在此案件中,甲委託乙屬於委任契約,屬於有基礎的內部關係。甲向丙行討債行為之時,要表明其為甲行討債行為,其效力直接歸於甲。



何謂自己代理?何謂雙方代理?效力為何?試舉例說明。

[ 106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的禁止 ]
代理人為 本人 自己(代理人) 的法律行為,稱為自己代理。例如甲替乙賣骨董,而又自己買下。一般代理需要有三面關係。若造成自己代理,會發生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在此情況下則要視本人同意與否。(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的法律行為。)



甲請乙代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要將房子賣給丙。但丙也請乙代書辦理所有權宜轉登記,要向甲買房子。(乙幫甲辦理賣房子給丙,又幫丙辦理買甲的房子)

[ 106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的禁止 ]
代理人同時為本人又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雙方間的代理行為,稱為「雙方代理」,本案例之情形即為如此。依據民法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亦不得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其法律行為無效,惟禁止雙方代理乃保障本人之利益,宜解讀為經過本人之之後承認也有效。


員工替百貨公司賣東西,其法律效果為何?

[ 意定代理 ]
代理權係使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 法律行為效力 ,得直接歸屬於本人的 法律權能。員工替百貨公司賣東西,乃百貨公司授權給員工的行為的默式表示。員工之販賣行為,乃替百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百貨公司。

甲僱黑道乙殺丙,約定事成之後,甲將100萬元作為報酬交付給乙。

乙照契約完成約定,契約是否有效?

[ 無效的法律行為 ] [ 71 違反強行規定之效力 ] [ 72 違反公序良俗之效力 ]
意思表示若有 瑕疵 違反強行規定 或有背於善良風俗時,則不可能發生預期的法律效果,此種行為稱為「不完全的法律行為」。僱用黑道之行為,違反民7172之強行規定、公序良俗之規定,因此為無效的法律行為。

說明三種契約無效的特性

[ 無效的法律行為 ] [ 得撤銷的法律行為 ] [ 浮動效力未定行為 ]
契約無效有三種。在立法政策上,以違反公共利益者最嚴重,是瑕疵程度最嚴重者,是為無效的法律行為。違反私利益者次嚴重,是為瑕疵程度次嚴重者,為得撤銷的法律行為。程序有欠缺者,其行為處於不確定狀態,既無效也不得撤銷,因此屬於浮動效力未定行為

試說明無效的種類和定義

[ 無效的法律行為 ] [ 71 違反強行規定 ] [ 72 違反公序良俗 ] [ 73 違反法定方式 ] [ 75 欠缺意思能力 ] [ 78 現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單獨行為 ] [ 86 心中保留 ] [ 87 虛偽的意思表示 ] [ 246  不能給付的為標的 ]
無效的法律行為 法律規定 而非當事人意思,發生損害賠償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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