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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間公司行號 就是社團法人喔
1. f社團人數並未規定,但通常認為有兩人以上
2. 設立社團需要立定章程,為要式行為
3. 社團所為之行為,性質上為共同行為f
4. 社團之章程分為「必要記載事項」(有七款) 和 「任意記載事項」
5. 社團設立人可就社團之組織及社團和社員之關係,在章程中補充規定,是為任意記載事項(訂定後不得任意變更)
6. 人民團體分為 1.職業團體 2.社會團體 3.政治團體
7. 人民團體以其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但政黨應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
8. 社員資格取得1.參與社團的設立 2.依照章程的規定加入社團
9. 社員退社 à 得定有相當預告期間(六個月)
10. 社團可以經由總會開除社員,但必須擁有正當理由(如欠繳會費,仍負清償之義務)
11. 社員權 = 資格權 à 同時擁有身份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12. 社員權又分為
1.公益權(類身份權) à 維護社團整體利益
2.自益權(類財產權) à 經由社團經營,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
13. 社團若無特別規定,則依照「平等權利及平等處益原則」使全體社員同之權利義務
14. 社員總會為社團的 1.最高機關 2.懲戒機關 3.監督機關
15. 總會之召集,除了總會另有規定之外,得在三十天之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採發信主義,發出後即生通知之效力)
16. 通常總會 à 每個事務年度召集一次,董事不召集時,監察員召集之。 à 董事或監察人怠於召集之時 à 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表明會議目的和理由,請求召集(少數社員權)。董事此時應召集總會,若仍不召集,得經由法院許可
17. 臨時總會 à 董事認為有必要可召集,少數社員也可依照五十一條之規定召集
18. 社團總會的權限
1.變更章程 2.任免董事和監察人 3.監督董事和監察人職務 4.開除社員
以上權限不得用章程剝奪,反之可以賦予更多權限
1.變更章程 2.任免董事和監察人 3.監督董事和監察人職務 4.開除社員
以上權限不得用章程剝奪,反之可以賦予更多權限
19. 社團的自治權不能排除法院的事後審查權
20. 非營利社團組織,各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為強行規定)。依照特別法成立之社團,依照出資之多寡決定其表決權。
21. 社員表決權的行使,除章程有特別之規定之外,得由書面授權他人代理,但一人僅得代理一個社員(被代理之本人對於表決態度有表示之時,代理人應依其指示而表決)
22. 利益衝突 à 總會決議與社員有利害關係,而有損社團利益之虞者
23. 社員在表決有關社員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社團利益之可能性時,應迴避該決議(此處的利害關係應指「特別利害關係」而非一般利害關係) à 不得參與表決者,仍然得出席並發言
24. 承上,如社員違反歸定而行使表決權者,如除去該表決部份仍有足額表決者,該決議仍有效,否則為無效
25. 社團決議之效力
1.實質違法時 à 當然無效,不必請求法院宣告
2.程序違法時 à 總會決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應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1.實質違法時 à 當然無效,不必請求法院宣告
2.程序違法時 à 總會決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應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26. 承上,決議方法違法時,未當場表達之社員,不得出爾反爾表達撤銷決議(否則將影響決議之安定性)
27. 承上,若社員係未受合法通知而未能出席者,可在三個月內,以保有請求撤銷決議之權利為由,請求撤銷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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