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本篇僅供學習參考之用,題目亦經省略濃縮,請以原書為主)

1.      闡述債的概念如何形成,何謂廣義債之關係、狹義債之關係?
雙方相反方向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一方得要求給付,享有債權、一方得為己負,負有債務。 
狹義債之關係:個別的給付關係,一方享有債權,一方負有債務
廣義債之關係:包含有多個狹義債之關係 (ex. 買賣契約 僱傭契約)
A.     甲雇用電腦工程師乙,月籌十萬,乙不得在外兼職
甲和乙成立僱傭契約。§482
甲得向乙要求服勞務,乙得向甲要求支付報酬
        乙並得要求甲不得在外兼職
B.      乙昏迷於途,甲送乙就醫,替其支出醫藥費
甲無法律上的義務,而為乙管理事務,是為無因管理。§172
甲管理事務利於乙,並不違背乙的意思。
        甲事後得要求乙支付必要費用以及利息
C.      甲出售A車給乙,讓與合意交付後,甲因為意思表示錯誤撤銷該買賣契約
        甲因此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利益(),造成他人損害(價金),為不當得利。乙得向甲要求返還之。
D.     甲開車撞傷路人乙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產生之損害,為侵權行為,乙得要求甲損害賠償

2.      甲捕猴,出賣給乙,約定某日交付。但丙卻在交付前一天將猴盜取。後來猴子一個月後被甲尋獲,乙卻因為甲沒有如期履行交付而損失賣藝收入
A.     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
甲因無主物先占成為猴的所有權人。
而丙盜甲猴占有,欠缺占有本權,為無權占有
甲有請求丙返還猴之權利。請求權基礎為民法§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另丙係屬故意不法侵害甲的權利,為侵權行為,甲得依照民法184請求損害賠償

B.      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標的物)被盜,乃可歸因於甲(債務人)的事由
乙的營業損失與甲的延遲給付具有因果關係
乙得向甲要求延遲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基礎為民法231 請求甲付延遲賠償


C.      乙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
債權不具公示性,丙難以確認乙即為甲猴之買家。
且丙並非出於故意或背於善良風俗加害於乙
因此乙不得適用§184-1 要求損害賠償
另外,甲在將物()交付給乙之前,乙尚未取得所有權
不得適用§767 要求丙做所有物返還

3.      甲將房屋出售給乙,但是丙雖然知道此事,仍為了擴大自己營業,向甲高價購買同一屋,並且馬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A.     甲和丙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甲與丙間雙方的買賣契約,只要 標的物 價金 合意即可成立
又債權對於給付的標的物沒有支配的排他性
因此即使丙知道甲已經和乙事先有買賣契約
仍然可以向甲為買賣契約,並且和先前的買賣契約生平等地位的效力

B.      乙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
債權不具公示性,丙難以確認乙即為甲的另一買主
加上丙係擴大店面,非為故意或背於公序良俗故意買取該屋
因此不適用§184-1要求損害賠償

C.      甲將房屋交給丙之前,已經將他交給乙,丙是否能向乙要求返還?
甲與乙有債權契約,對甲而言,乙為有權占有
但甲已經將所有權交付移轉給丙,丙為實際所有權人
因此對被受讓所有權的丙而言,乙為無權占有
丙得依民§767之規定,對乙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4.      甲將A屋贈與乙、B屋出售予丙、C屋無償借丁使用。後來甲將A.B.C.屋都賣給戊,請問戊向乙、丙、丁要求返還房屋,有無理由?
(1)   乙的部分:甲已經將A屋的所有權無償讓與乙,因此對於A屋的買賣屬於無權處分,就該取得之價金為不當得利。戊因為甲的行為乃無權處分,當然不得到所有權。得就§767請求甲返還其交易之價金。

(2)   依照民法§245的「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即使甲將B屋賣給戊,戊與丙之間仍應持續之前的租賃契約(戊為新所有權人,戊代替甲成為新房東)

(3)   甲與丁的關係為使用借貸,即甲將C屋無償借給丁使用。但丁不具有所有權,所有權仍屬於甲,因此戊(新所有權人)可要求丁返還其屋。

5.      A. 乙向甲借款,逾期未還
B. 甲將家具出售予乙,乙未付款已超過兩年
C. 甲為乙做媒,約定事成給20萬,但事成之後卻只給5
D. 乙和甲簽賭大家樂,後來乙輸了拒不付款
請說明
A.     甲是否可以和乙要求強制履行?乙履行後是否可請求求甲返還?如果乙仍然不履行,甲是否可以向保證人請求代付履行的責任?或者用擔保物做為求償?
(1)   此為借用物返還之債權,為完全債權,有強制執行力,債務人或第三人亦可對此物做擔保。
(2)   甲製造家具換取代價,在民§127-8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兩年。乙未付款超過兩年,而甲並未做請求之動作,是甲之請求權已經消滅。但甲仍有保持力,若債務人於兩年後仍履行債務,乙就其債務不得因請求權時效消滅而請求返還。
B.      甲是否可以用其債權和乙的金錢做抵銷?
出售家具非§338禁止抵銷之債,可以。
C.      甲是否可以處分乙的債權?(讓與或設定質權?)
(3) 甲對其報酬缺乏請求力執行力但仍可處分,有保持力
(4) 賭博為非法事項,為自然債務之一,無請求權、執行力、處分力
D.     上面四個案例,有哪些是屬於自然債務?
C.D.

6.      A. 甲女為了治母親的病,向乙借款,約定如果還不出來可以讓乙割肉還債
我國目前之債務,為財產上之責任。即一般而言,債務人乃僅就其全部之財產負責。另外割肉還債、終身為奴 乃違背公序良俗之法律行為,無效。
B. 甲和乙購買原料,欠貨款兩百萬元,其中丁做保證,丙提供土地抵押權,請說明甲、丙、丁的債務與責任
甲:有責任 有債務
丙:有責任 無債務
丁:有責任 無債務
C. 甲經營成衣外銷工廠,向丙、丁借款,用工廠土地廠房設定抵押。但是後來經營不善,接近倒閉,於是怠於收取貨款,並且賤售成衣給親友。請說明丙、丁確保債權的問題
丙、丁 為債權人,為保全其對甲的債權,有以下兩種權利
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收取貨款)時,得代位行使之§242
撤銷權:債務人為有害債權之法律行為(賤賣成衣),得撤銷之§244
7.      A. 甲失明請乙開刀,但是沒有成功。於是甲以乙「給付不能」所以拒絕給付。法律上是否有依據?
給付具有雙重意義,一為給付行為,二為給付效果。通說認為醫療行為為委任契約,只需完成給付行為,而不必完成給付效果。是以甲雖然並未手術成功,仍然得就其醫療行為要求給付。乙不能適用§266給付不能之規定拒絕給付。
B. 甲向乙買名馬。乙已經將馬的所有權交付給甲,但是並未交付血統證明書
  1. 甲是否可以向乙請求交付血統證明書?
2. 甲是否可因乙未附血統證明書,而拒絕給付價金?
甲購買名馬之目的,乃為了參加賽馬,因此附上馬的血統證明書,是為乙的從給付義務,因其與 主給付 之內容息息相關。若乙未將其交付,甲得請求返還其價金,或撤銷買賣契約。

8.      A. 出賣人交付病雞,導致雞舍之雞隻全部死亡。或出賣人未告知機器的特殊使用方法,導致使用人發生事故。此種侵害他人的生命或財產之情況,試說明買受人的請求權基礎
B. 甲受雇於乙,乙提供的機器有瑕疵,造成甲身體受損害。乙並未為甲提供保險
 1. 乙違反何種義務
此上兩案例中,在買賣契約上,買受人 對於 出賣人 並無「告知雞隻之病況」、「告之機器之危險」,之請求權,但若因出賣人的未告知,造成買受人的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買受人得要求損害賠償。此為附隨義務
 2. 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損害賠償

9.      A. 甲明知乙無照駕駛仍然搭乘其車旅遊,後來果真因為駕駛不慎發生事故
1.      甲違反何種義務?
甲缺乏對自己的利益維護與照顧義務,是為違反不真正義務
2.      乙得為何種主張?
甲對於該事故與有過失,乙可以減免對甲的賠償金
B. 甲將宋代瓷器高價出售給乙,後來乙發現有瑕疵欲解除契約,之後才發現是乙解除契約之前未保管好而造成。
1. 乙違反何種義務?
甲缺乏對自己的利益維護與照顧義務,是為違反不真正義務
2. 甲得為何種主張?
甲對於該事故與有過失,乙的解除權消滅

(題目出處: 王澤鑑 著 - 債法原理 第一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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