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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請乙營造為其蓋屋,房子蓋好後,甲只付500萬之不足工程款
聲請支付命令有無中斷時效的效力?
[ 129 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 ]
依據民法129條第二項第一款,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有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乙營造廠聲請仲裁,有無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 129 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 ]
依據民法129條第二項第二款,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有消滅時效之效力

甲申報和解債權,有無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 129 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 ]
依據民法129條第二項第三款,申報和解債權有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告之訴訟是否有中斷時效的效力?
[ 129 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 ]
依據民法129條第二項第四款,告知訴訟有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強制執行時,有無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 129 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 ]
依據民法129條第二項第五款,強制執行時有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甲將機器出租給乙,租金每個月十萬元,但乙一直不肯付租金,於是甲下出存證信函,但乙又在某日承認欠款,消滅時效重新計算,如果再過兩年仍有消滅時效,而在兩年後的最後一天將以告入法院。但該日恰逢強烈颱風
[ 139 時效因事變之不完成 ]
時效的不完成係指時效期間接近完成之際,對於權利人有不能或難於行使權利的事由存在,使時效暫時不完成,待至障礙事由消滅後再經過一段時間,時效始能完成。此案例中,其時效因事變而不能完成,適用民法139條之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是由消滅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因此颱風來襲當日,其時效不完成,自其消滅時效一個月內,消滅時效也不完成。

甲請乙律師訴訟,律師費10萬元,甲將其時效延長為三年,問其是否有效?
[ 147 時效期間拋棄之禁止 ]
依據民法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甲為保險公司,將其保險金的時效延長,為三年,是否有效?
[ 147 時效期間拋棄之禁止 ] [ 保險法54 ]
依據民法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但保險法第54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甲以特約延長保險金之請求權為三年,有利於被保險人,且有利於被保險人,不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應屬有效。


甲借乙100萬元,要求其一年後返還,約定放棄時效利益,問其法律效果?
[ 147 時效期間拋棄之禁止 ]
依據民法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因此債務人在十五年後仍可以選擇抗辯或還錢,尊重其的意願。

甲有一塊地,地上有一個使用多年的水井,供公眾使用,一天甲稱該水井於其土地上,便將該水井封了,不給他人使用。問其是否合乎權利行使原則?
[ 148 權利濫用之禁止 ]
此行為明顯妨害不特定多數人之公共利益,雖然他是在行使他的權利,但違反公共利益,是以違反民法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之規定,為法所不許。只有尊重公共利益才能保障私人利益。

甲有一塊地,他在田裡蓋變電所,該變電所與高雄市民生使用有重大關係,甲因其土地所有權,要求拆除,問有無理由?
[ 148 權利濫用之禁止 ]
此行為明顯妨害不特定多數人之公共利益,雖然他是在行使他的權利,但違反公共利益,是以違反民法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之規定,為法所不許。只有尊重公共利益才能保障私人利益。
如果違反公共利益,其效果如何?
該權利人不必積極維護或增進其公共利益,但必須消極的不違反公共利益。


甲有大飯店,一共15層,其中一坪用到乙地,乙便告甲,並拆除甲的飯店
問是否有理由?
[ 148 權利濫用之禁止 ]
民法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權利之行使若損人不利己(無益的權利行使),則為權利濫用。此將被認為不正當的權利行使。
權利濫用的法律效果為何?
1.      濫用權利之行使,並非權利的行使行為,不發生權利人所期望發生的法律效果。
2.      濫用權利而損害他人時,如其濫用造成侵權行為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濫用權利而其侵害狀態 繼續存在 或有 侵害之虞 時,利害關係人應去除其侵害或防止其侵害。
4.      濫用權利程度嚴重者,得剝奪其權利。
5.      有無權利濫用應由法院做職權調查,無待於當事人聲請。
 

甲在回家路上,撞見其妹被人強暴,在情急之下,拿刀砍傷歹徒右手。
[ 149 正當防衛 ]
依據民法149條之規定,正當防衛乃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行為的權利,範圍不一定為自己或他人。因此替其妹所為之防衛亦可。唯正當防衛不可踰越其防衛之必要程度。為救其妹所為之攻擊行為,其防衛並無逾越防衛所必要之程度,因此有適用民149條正當防衛之規定,是為正當防衛。

甲有狗,狗追咬乙,乙慌亂中用石塊擊傷狗。狗主人甲要求乙負損害賠償責任。問其法律效果?
[ 150 緊急避難 ]
甲之行為乃避免自己身體上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是為緊急避難。若其在正當程度內為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緊急避難在法律性質上為放任行為的一種,有分為攻擊性的緊急避難與防禦性的緊急避難。緊急避難所避免者為急迫危險,並且只限於保護自己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其只能在必要程度為之,是為必難行為的限制性和必要性。

甲之公司惡性倒閉,準備逃到國外,後來被乙丙追到。乙丙合力將甲圍住,不讓甲登機
此行為在法律上可否?
[ 151 自助行為 ] [ 152 自助行為人之責任 ]
「為保護自己之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壓縮或毀損者」,稱為自助行為
可適用自助行為之條件
1.      權利人保護者必須是自己的權利
2.      所保護者為「請求權」,而且必須是可以為「強制執行」的請求權
3.      必須為時間急迫,不受法院或其他機關之援助
4.      權利人能拘束的他人,只指債務人
自助行為的效果乃在阻卻違法,只要行為不過當,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任。(152->)而自助行為屬於暫時性的保全措施,如權利人已達成目的,其保全措施自動解除,若請求人之請求權未獲實現,則自助人應即向法院聲請處理。若聲請被駁或聲請延遲,則自助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他是否可以將甲關在狗籠裡?
[ 151 自助行為 ]
此為「過當自助」,得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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