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有甲乙丙,試說明此三者之法律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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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行為能力人 ]
民法中年滿七歲,未滿二十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

乙為植物人

[ 無行為能力人 ]

丙疑似購買大麻和麵粉各10G

[ 111 法律行為一部無效之效力 ]
雖然丙購買之麵粉為法律上所允許,但大麻在本國刑法為禁止買賣之標的物,為我我法律所禁止,此部分為無效。又依照民法111條規定,法律行為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因此此法律行為無效。


甲以20000元出售NOTEBOOK,此促銷活動僅限一天,而也確實賣出。隔了一天,乙卻仍要求以20000元購買

其遲到的承諾是否有效?

為無效之法律行為,已經無效。

何謂轉換?

[ 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 ][ 160 遲到之承諾 ]
無效之法律行為,應使其盡量減少,法律行為無效時,最好的補救方法,就是使其轉換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轉換的要件如下
1.      原本的法律行為無效
2.      具備其他法律行為的要件
3.      當事人願意
4.      當事人有其他法律行為的意思 (乃「推知的意思」,推知其知悉原行為無效)
此案例具備此三要素,可依照民法160條,讓遲到的承諾轉換成新的要約。

甲乙間設定地上權契約,無效時,是否可轉換為租賃契約?

[ 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 ]
轉換的要件如下
1.      原本的法律行為無效
2.      具備其他法律行為的要件
3.      當事人願意
4.      當事人有其他法律行為的意思 (乃「推知的意思」,推知其知悉原行為無效)


甲知道其收藏之名畫已經遺失,卻又欲與乙交換,但其實甲其早已遺失無法交付,問其法律效果為何?

[ 113 無效行為之當事人責任 ][ 246 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
民法246條規定,以不能給付之物作為契約之標的,該行為無效。民法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行為無效或可得知者,應付回復原狀之責任或損害賠償之責任。無效之法律行為當事人首先應恢復原狀,不能回復時始以金錢為賠償。


甲拿槍瞄準乙,要求乙立下借據,請問

乙是否可以撤銷?

[ 92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 [ 114 撤銷之自使無效 ]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依據民法92條,表意人可撤銷。
撤銷之要件
1.      限於法律行為的撤銷
2.      撤銷以意思表示有瑕疵時為前提
3.      撤銷者為已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撤銷者自始無效,但撤銷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乙如何撤銷?是否可以提請訴訟?

撤銷為形成權的一種,撤銷為單獨行為,行使撤銷權應以撤銷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者,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行使撤銷權可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為之,以書面或言詞方面為之皆無不可。為求慎重起見,通常以郵局之存證信函為之。通常撤銷權無需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為求法律關係之明確,得以提請確認之訴。


乙未成年,未經其父親甲同意,向甲購買轎車,是否會因一段時間經過,而變成當然有效?

[ 79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訂約之效力 ]
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買賣契約之法律效果非經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則不產生效力,但其法律行為行為非當然無效,只是效力未定。仍必須經過甲承認或拒絕,才能確定其法律效果。若非經變動則仍為不確定狀態,不因一定時間而為當然有效。若甲不付款,也不同意,則其法律效力未明確化。

若甲同意,必須向誰表示?

[ 117 第三人同意或拒絕之方式 ]
依據民法117條規定,法律行為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一方為之。甲若承認,和撤銷相同,不必到法院為之。但最好留下書面證明。

甲借NOTEBOOK給乙,乙是否可將其轉售?

[ 118 無權處分行為 ]
此為無權處分行為,甲借NOTEBOOK給乙,乙無權將其轉售。依據民法118條,乙對其標的物之行為,需要在甲承認後始生效力。

甲父親有轎車一輛,而其子乙未經甲之同意,乘甲出國時將車出售交付給丙。

車出售交付給丙,問乙的處分行為效力為何?

[ 118 無權處分行為 ]
此為無權處分行為,r甲借車給乙,乙無權將其轉售。依據民法118條,乙對其標的物之行為,需要在甲承認後始生效力。

乙把車給賣了,交付給丙,甲回國後居然不約而同就約定把車送給乙,問如此,之前乙把車賣給丙的效力又如何?

[ 118-2 無權處分行為 ]
依據民法118條第二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乙應該在5/19日付款,但5/19為星期六,問其法律效果為何?

期間、期日,適用範圍為何?

[ 119 本章是用之範圍 ] [ 120 期間之起算點 ] [ 121 期間之終止點 ] [ 122 期間之終止點之延長 ] [ 123 曆法及自然計算法 ] [ 124 年齡之計算法 ]
民法中關於期間、期日的適用範圍,規定在119~124條中,屬於解釋、補充性的作用。除非訂有特別之規定,其計算依照本章之規定。

如果仍要求在星期六?

[ 122 期間終止點之延長 ]
要求在某日給付,則整天視為不可分之「期日」,若要求在深夜或凌晨給付,則有違背誠信原則。如果要求在周六、周日給付,由於此兩日對社會習慣而言不認為工作日,因此宜依民法122之規定,「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若是次日仍為休息日(星期日),則再隔次日代之。

甲和乙約定,乙如果工作滿20年,每年可以休假兩個月。問兩個月該如何計算?


[ 123 曆法及自然計算法 ]
期間計算的方法有兩種,一為自然計算法,一為曆法計算法。本案例之休假兩個月,宜解讀為在一年內不連續日期任意休假兩個月。因此依照民法123條第二項,年或月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因此在此兩個月即是指六十天。

甲借錢給乙,約定一月一日起兩個月後還錢。問如何計算到期日?

[ 123 曆法及自然計算法 ]
期間計算的方法有兩種,一為自然計算法,一為曆法計算法。本案例之兩個月後還錢,宜解讀為連續日期兩個月,連續的日期宜用曆法計算法計算。依照民法123條第一項之曆法計算法,稱年或月者依曆計算。稱一個月謂從該月第一天算至最後一天。如果從一月一號起開始計算兩個月,則至二月二十八日乙要還錢(若非潤月)

甲將汽車出租給乙,約定從上午10:00開始四個小時後返還,問如何計算?

[ 120 期間之起算點 ]
本案例為以時定期間。依照民法120-1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也就是返還截止期間為上午10:00起算的四個小時後,即是14:00

甲和乙約定1/31日起,一個月內付清價款,問如何計算到期日?

[ 121 期間之終止點 ]
民法121條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如果期間不自星期、月、年之始日起算者,則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如自四月四號開始起算後一個月,為五月三日。本案例中,起日為1/31,則依此計算方法,到期日為2/30,但二月沒有相對日期,則以其末日2/28為到期日。(若是閏月則為2/29)

甲和乙本來約定三個星期還清債務,後來延長為四個星期,,如果三星期後的最後一天為休息日,問如何計算到期日?

[ 122 期間終止點之延長 ]
適用民法122條期間終止點之延長需注意
1.      雖然民122規定之休假日為「全日」,但即使該日有半天上班,仍可有本條之準用。
2.      適用本條規定者需為意思表示或給付
3.      必須為期間的末日為休息日始有適用
4.      當事人願在休息日給付,並經相對人接受者,其意思表示給付,仍然有效
5.      也有真正延長的情形。依照德民的規定,新期間的末日仍由舊期間的末日休息日起算,不因舊期間末日為休息日,就需從次日起算。
本案例符合情形5

甲欲計算期是否可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問如何計算?

[ 124 年齡之計算法 ]
依照民124,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此為周年計算法。此為強行規定,不得由當事人排除。若其無法確定其出生之月日,則依照124-2,出生之月日無法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道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乙向甲借錢,約定一年之後返還,可是乙沒有如期返還。不過甲乙是好朋友,一時不予追究。但甲在16年後經商失敗,要求返還,乙以超過消滅時效為由抗辯,不予返還,問其有無理由?

[ 125 消滅時效 ]
依據民法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訂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此案例中由於甲怠於行使其權利,其請求權因此消滅。
時效制度理由與目的:
1.      尊重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
2.      避免訴訟上舉證困難
3.      法律不保護在權力上睡著之人

試說明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定義?

[ 除斥期間 ]
除斥期間:因法律行為有瑕疵或不正常情形,以至於影響法律的效力,當事人得以撤銷或做其他補救的時間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
適用於請求權
適用於形成權
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
沒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
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
完成後形成權消滅
當事人可拋棄時效利益
無利益的拋棄可言
一般為十五年
不超過十年

 

可做為消滅時效的客體為何?

[ 125 消滅時效 ]
請求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
其中支配權、抗辯權,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形成權則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甲有一房子,已登記,而被乙占用,一住即是十六年。十六年後甲要求乙返還,乙因其已住十六年有消滅時效,問有無理由?

[ 釋字107 ] [ 釋字164 ] [ 物上請求權 ]
為了維護土地法所定登記之絕對效力及情理之平,避免法生權利上名實不符,司法院大法官特做解釋,以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於消滅時效之規定。因此既然甲已經登記該房子,該房子便不能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甲乙是夫妻,結果甲拋家棄子,乙訴請甲要履行同居人義務,

問其可否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乙是否可以要求贍養費?

[ 身分權請求權 ]
身分關係上的親屬法或繼承法的請求權,可分為純粹身分關係的請求權,和財產關係的請求權,其中純粹身分關係的請求權與公序良俗道德關係密不可分,不因消滅時效而消滅。同居人義務為純粹身分關係之請求權,不可以因消滅時效經過而消滅。而要求贍養費,為財產關係之請求權與一般請求權並無不同,則可以因消滅時效經過而消滅。

甲租房子給乙,甲在第十二個月前都有拿到租金,但後來乙不付錢就搬走。甲在第七年後碰到乙,要乙付錢,但乙稱其已超過消滅時效,問有無理由?

[ 126 五年短期時效期間 ] [ 127 二年短期時效期間 ]
1.      五年短期時效期間: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2.      兩年短期時效期間:自己翻法條
本案例中,甲的給付請求權的標的為租金。租金屬於民126條之規定的五年短期消滅時效,超過五年,便已經過其消滅時效,因此甲的給付請求權已經消滅。

甲和乙約定一年內不可在同一地區做相同的營業,問其消滅時效如何計算?

[ 消滅時效的起算點 ]
1.      以作為為目的的請求權:請求權訂有期限者,自期限屆至時起算。未定有期限者依民法315條規定,得隨時請求。付停止條件或始期的請求權,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起算。
2.      以不做為為目的的請求權:從義務人有違反時起算
本案例屬於第二種

 

甲借100萬給乙,要其連附加利息一起還。但乙中稱其還不起,甲每年都用存證信函要求乙返還,乙仍然不理。

[ 129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
依據民法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A. 請求 B. 承認 C. 起訴
甲用存證信函要求返還,屬於狹義的請求(訴訟外)
構成消滅時效中斷
但是若甲六個月內不將乙告入法院,仍然視為消滅時效不中斷

乙表示其將於近期內返還,是否有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 129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
依據民法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A. 請求 B. 承認 C. 起訴
(義務人)向甲(權利人)表示認識權利存在的觀念通知,是為以上的承認。
(只要乙承認,甲不必在六個月內將乙告入法院,仍有消滅時效中斷)

如果甲提起告訴並附帶民事訴訟?

[ 129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
依據民法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A. 請求 B. 承認 C. 起訴
這裡的起訴,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不包含在內。
附帶民事訴訟則符合民法129C,有中斷消滅時效,發生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有
1.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2.      聲請調解或支付仲裁
3.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4.      告知訴訟 (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將有法律關係之第三人)
5.      開始執行行為 / 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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