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為了防止其土地被甲拍賣,與丙通謀,虛偽的讓丙在土地設定抵押權。
抵押權法律效果?
[ 民8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雙方當事人內心皆非真意,且互為對方所明知。此案例即為通謀意思表示,必依據民法87條第一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意思表示無效。因此其設定抵押權之登記無效。
甲欲塗銷其抵押權,是否有效?
[ 民184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
由於其登記無效,可依民184之侵權行為,行塗銷抵押權登記
乙欲將房子賣給甲,但隨後房價飆漲,乙於是後悔不想賣。乃與丙通謀,虛偽將房屋賣給丙,並將所有權移轉給丙。請問
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 民8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此為「假買賣」,為通謀的虛偽意思表示,依照民法87條之規定,無效。
可否塗銷登記
[ 民184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
由於其登記無效,可依民184之侵權行為,行塗銷抵押權登記。
丙假設又將房屋賣給不知情的丁?
[ 民8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此為「假買賣」,為通謀的虛偽意思表示,依照民法87條之規定,買賣契約無效。但87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若丁主張其契約有效,其契約即有效。
甲欲將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給乙,但實際上他是要將土地贈與給乙,問其法律效果?
[ 民8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此為假買賣真贈與。依據民法87-2,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的規定。因此其贈與契約仍然有效。
甲至古董店購買清朝瓷器真品,後來甲發現其為仿冒品
此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 民88 錯誤之意思表示 ]
錯誤乃表意人為表示之時,因認識不正確或欠缺認識,以至於內心的效果亦思與外部表示行為不一致。
錯誤分為三種。
1. 法律行為性質錯誤
2. 當事人本身錯誤
3. 標的物本身錯誤
4. 動機的錯誤
在此案件,甲要購買的標的物與實際買到的物品,性質、價格都差異很大,其是為錯誤的意思表示。
既然知道為仿冒品,可否撤銷契約?
[ 民88 錯誤之意思表示 ] [ 民90 撤銷錯誤表示之除斥期間 ] [ 民91 錯誤表示人之賠償責任 ]
依據民法88條之規定,表意人之其事情即不為其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但依據民法90條之規定,其撤銷之除斥期間為一年,也就是必須在一年之內撤銷之。依民法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表意人對於其受害人或第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民法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如受害人撤銷之原因其明知或可得知,不得要求受害人或第三者負賠償責任。
甲如果轉賣該瓷器給丙,然後獲利?
[ 民91 錯誤表示人之賠償責任 ]
假使甲最後賺取十萬,為積極利益,因此不能再要求撤銷。
甲誤信乙的股票會大漲,而買下,後來不幸大跌,問甲是否可以因其意思表是錯誤而撤銷?
[ 動機錯誤 ]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需基於「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單純的動機錯誤無法撤銷。
甲明知其房屋為海砂屋,欺騙乙其房屋結構正常,乙信以為真而購買。
乙是否因詐欺而購買?
[ 民92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 ]
甲有 積極 的詐騙事實,使的乙陷入錯誤,進而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且甲的詐欺行為和乙做出錯誤意思表示,有因果關係。
乙是否可以撤銷買賣契約?
[ 民92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 ]
民法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需在受害人「發現」後一年內除斥期間撤銷之。
如該詐欺由第三人所為,是否仍然可以撤銷?
[ 民92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 ]
以民法92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詐欺為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甲拿槍對準乙,要求乙交出100萬,乙於是交出100萬
乙是否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 民92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 ]
脅迫乃故意 預告危害 ,使表意人發生恐怖,並進而表示不利於自己且本來不願意表示的意思表示。
脅迫和詐欺相同,必須有「雙重故意」
1. 使脅迫人內心感到恐懼
2. 並因其壓迫進一步做出一定表示的故意。
在客體方面,無論是財產、身體、自由、名譽等危害,均無不可。
在方式上面,無論以言詞、書面、動作,均無不可。
脅迫行為必須 「違法不當」「使人有恐懼感」
脅迫和被害人之行為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以是否可以取消付款
[ 民92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 ]
民法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需在受害人「受脅迫終止」後一年內除斥期間撤銷之
如果舉槍瞄準乙的行為,係由第三人所為,在此情況下,乙是否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 民92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 ]
以民法92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詐欺為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甲男和乙女訂婚,送乙女60萬黃金,加上聘金100萬,後來其離婚,問其法律關係?
請問其是否為附加條件/負擔的法律行為?
附加條件的法律行為,乃對相關當事人 客觀事實 的 成就 或 不成就,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一種條款。事實的「不確定性」為條件的特徵。
甲向乙表示,若乙今年律師考試錄取,即送其法拉利一輛
什麼是「條件」?
[ 民99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效力 ]
附加條件的法律行為,乃對相關當事人 客觀事實 的 成就 或 不成就,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一種條款。事實的「不確定性」為條件的特徵。
停止條件 à 條件成就之後,所規定的事情
依民法99條,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去效力)
若甲後悔,則其法律關係為何?
[ 民99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效力 ]
乙可依照民法99條要求給付
甲為了促銷商品,徵求與蛇共處24小時之人。若成功毫髮無傷,便得24萬。問其法律效果為何?
不許付條件的法律行為:
1. 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身分行為、繼承行為、票據(票據等應為無條件給付)
2. 妨礙相對人私益者
其為不法條件,因其違背公序良俗
甲、乙宴客舉行結婚典禮,但約定女方一年後一定要生子,如此婚姻才發生效力。問可否約定?
此為「不法」條件,因其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不許付條件的法律行為:
3. 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身分行為、繼承行為、票據(票據等應為無條件給付)
4. 妨礙相對人私益者
婚姻只要經過兩人以上證人,有公開儀式則有效。只有約定的附加條件無效。
甲、乙約定,如乙出國留學,則贈予機票,但甲將乙之護照匿藏,問其行為?
[ 民101 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
此為阻止乙條件成就之行為。乙之條件成就受到影響,依據民法101-1,為維持誠信原則,應將其擬制為條件成就。
何謂條件擬制成就?
擬制成就是為條件成就。
甲委託乙律師,要丙還款1000萬元
乙享有何種權能?性質為何?
[ 委任代理 ]
甲、乙之間乃委任契約。乙出庭時,必須要在法院上出示委任狀才有效。乙所享有者,即代理權。
意定代理 à 甲基於他的意思授權該行為給乙
甲終止了乙的委任契約,乙要上訴。
[ 民108 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
契約關係,有基本關係和代理行為。基本關係對內發生效力,代理關係對外發生效力。兩者之間是否有關連,有「無因說」和「有因說」。無因說認為兩者之間並無關係,有因則認為兩者之間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我國通說採有因說。依據我國民法108條第一項,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因此只要甲終止乙的委任契約,乙之代理權即無效
甲委託乙出售他的轎車,並給予代理權,乙就甲的名義,將車賣給丙公司,問其法律關係為何?
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 民104 代理人之能力 ]
依據民法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此甲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
乙是禁治產人?
代理人需要有意思能力。未滿七歲者,或禁治產人,沒有意思能力。
甲委託代理人乙,與相對人丙通謀,做虛偽的意思表示
[ 民105 代理人意思表示之瑕疵 ]
依據民法105條,其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應由本人決定之。
甲授權乙,購買丙的普通房屋,但是誤買成豪宅
[ 民105 代理人意思表示之瑕疵 ]
依據民法105條但書,代理人是依據本人之意思為之(無論其是否有瑕疵),購買之事實之有無,應由本人為之。但其買賣契約依然有效。
甲委託乙將房屋出租給丙,就以下的案例而言,是否已經撤銷?
甲對乙終止委任契約
[ 民108 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
契約關係,有基本關係和代理行為。基本關係對內發生效力,代理關係對外發生效力。兩者之間是否有關連,有「無因說」和「有因說」。無因說認為兩者之間並無關係,有因則認為兩者之間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我國通說採有因說。依據我國民法108條第一項,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因此只要甲終止乙的委任契約,乙之代理權即無效
甲破產
[ 民550 委任關係之消滅 – 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
此在我國民法總則中沒有規定,但在民法債篇55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時,歸於消滅。但有特別規定時則不在此限。
乙喪失行為能力
[ 民550 委任關係之消滅 – 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
此在我國民法總則中沒有規定,但在民法債篇55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時,歸於消滅。但有特別規定時則不在此限。
甲撤回乙的代理權
[ 民108 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
依據民法108條,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受與之法律關係訂之。因此甲一旦撤回,乙就沒有代理權。
甲將存摺交給兒子乙,到丙銀行領錢,限領十萬
甲乙的關係為何?
[ 民169 表見代理 ]
甲對乙是積極的表現代理,甲以自己的表示授與乙代理權。第三人(銀行)知其為其父代哩,而不為反對者即可。而甲對於第三人(銀行)要負授權人之責任。
乙若領了50萬?
不可要求銀行退回40萬,為求交易安全,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銀行)
甲有房屋一棟,甲的好朋友乙,卻冒充甲的代理名義,將其出售給丙。
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 民170 無權代理 ]
狹義的無權代理
若甲並不承認?
[ 民170 無權代理 ]
此為狹義的無權代理,依據民法第170條,對本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出售給丙也無效。
如果丙受到損害,應該如何賠償?
[ 民170 無權代理 ]
應向無權代理人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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