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為了防止其土地被甲拍賣,與丙通謀,虛偽的讓丙在土地設定抵押權。

抵押權法律效果?

[ 8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雙方當事人內心皆非真意,且互為對方所明知。此案例即為通謀意思表示,必依據民法87條第一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意思表示無效。因此其設定抵押權之登記無效。

甲欲塗銷其抵押權,是否有效?

[ 184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
由於其登記無效,可依民184之侵權行為,行塗銷抵押權登記


乙欲將房子賣給甲,但隨後房價飆漲,乙於是後悔不想賣。乃與丙通謀,虛偽將房屋賣給丙,並將所有權移轉給丙。請問

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 8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此為「假買賣」,為通謀的虛偽意思表示,依照民法87條之規定,無效。

可否塗銷登記

[ 184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
由於其登記無效,可依民184之侵權行為,行塗銷抵押權登記。

丙假設又將房屋賣給不知情的丁?

[ 8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此為「假買賣」,為通謀的虛偽意思表示,依照民法87條之規定,買賣契約無效。但87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若丁主張其契約有效,其契約即有效。



甲欲將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給乙,但實際上他是要將土地贈與給乙,問其法律效果?

[ 8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此為假買賣真贈與。依據民法87-2,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的規定。因此其贈與契約仍然有效。



甲至古董店購買清朝瓷器真品,後來甲發現其為仿冒品

此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 88 錯誤之意思表示 ]
錯誤乃表意人為表示之時,因認識不正確或欠缺認識,以至於內心的效果亦思與外部表示行為不一致。
錯誤分為三種。
1.      法律行為性質錯誤
2.      當事人本身錯誤
3.      標的物本身錯誤
4.      動機的錯誤
在此案件,甲要購買的標的物與實際買到的物品,性質、價格都差異很大,其是為錯誤的意思表示。


既然知道為仿冒品,可否撤銷契約?

[ 88 錯誤之意思表示 ] [ 90 撤銷錯誤表示之除斥期間 ] [ 91 錯誤表示人之賠償責任 ]

依據民法88條之規定,表意人之其事情即不為其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但依據民法90條之規定,其撤銷之除斥期間為一年,也就是必須在一年之內撤銷之。依民法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表意人對於其受害人或第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民法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如受害人撤銷之原因其明知或可得知,不得要求受害人或第三者負賠償責任。


甲如果轉賣該瓷器給丙,然後獲利?

[ 91 錯誤表示人之賠償責任 ]
假使甲最後賺取十萬,為積極利益,因此不能再要求撤銷。



甲誤信乙的股票會大漲,而買下,後來不幸大跌,問甲是否可以因其意思表是錯誤而撤銷?

[ 動機錯誤 ]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需基於「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單純的動機錯誤無法撤銷。


甲明知其房屋為海砂屋,欺騙乙其房屋結構正常,乙信以為真而購買。

乙是否因詐欺而購買?

[ 92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 ]
甲有 積極 的詐騙事實,使的乙陷入錯誤,進而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且甲的詐欺行為和乙做出錯誤意思表示,有因果關係。

乙是否可以撤銷買賣契約?

[ 92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 ]
民法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需在受害人「發現」後一年內除斥期間撤銷之。

如該詐欺由第三人所為,是否仍然可以撤銷?

[ 92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 ]
以民法92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詐欺為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甲拿槍對準乙,要求乙交出100萬,乙於是交出100

乙是否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 92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 ]
脅迫乃故意 預告危害 ,使表意人發生恐怖,並進而表示不利於自己且本來不願意表示的意思表示。
脅迫和詐欺相同,必須有「雙重故意」
1. 使脅迫人內心感到恐懼
2. 並因其壓迫進一步做出一定表示的故意。
在客體方面,無論是財產、身體、自由、名譽等危害,均無不可。
在方式上面,無論以言詞、書面、動作,均無不可。
脅迫行為必須 「違法不當」「使人有恐懼感」
脅迫和被害人之行為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以是否可以取消付款

[ 92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 ]
民法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需在受害人「受脅迫終止」後一年內除斥期間撤銷之


如果舉槍瞄準乙的行為,係由第三人所為,在此情況下,乙是否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 92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 ]
以民法92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詐欺為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甲男和乙女訂婚,送乙女60萬黃金,加上聘金100萬,後來其離婚,問其法律關係?

請問其是否為附加條件/負擔的法律行為?

附加條件的法律行為,乃對相關當事人 客觀事實 成就 不成就,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一種條款。事實的「不確定性」為條件的特徵。

甲向乙表示,若乙今年律師考試錄取,即送其法拉利一輛

什麼是「條件」?

[ 99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效力 ]
附加條件的法律行為,乃對相關當事人 客觀事實 成就 不成就,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一種條款。事實的「不確定性」為條件的特徵。
停止條件 à 條件成就之後,所規定的事情
依民法99條,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去效力)

若甲後悔,則其法律關係為何?

[ 99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效力 ]
乙可依照民法99條要求給付

甲為了促銷商品,徵求與蛇共處24小時之人。若成功毫髮無傷,便得24萬。問其法律效果為何?

不許付條件的法律行為:
1.      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身分行為、繼承行為、票據(票據等應為無條件給付)
2.      妨礙相對人私益者

其為不法條件,因其違背公序良俗

甲、乙宴客舉行結婚典禮,但約定女方一年後一定要生子,如此婚姻才發生效力。問可否約定?

此為「不法」條件,因其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不許付條件的法律行為:
3.      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身分行為、繼承行為、票據(票據等應為無條件給付)
4.      妨礙相對人私益者
婚姻只要經過兩人以上證人,有公開儀式則有效。只有約定的附加條件無效。

甲、乙約定,如乙出國留學,則贈予機票,但甲將乙之護照匿藏,問其行為?

[ 101 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
此為阻止乙條件成就之行為。乙之條件成就受到影響,依據民法101-1,為維持誠信原則,應將其擬制為條件成就。

何謂條件擬制成就?

擬制成就是為條件成就。


甲委託乙律師,要丙還款1000萬元

乙享有何種權能?性質為何?

[ 委任代理 ]
甲、乙之間乃委任契約。乙出庭時,必須要在法院上出示委任狀才有效。乙所享有者,即代理權。
意定代理 à 甲基於他的意思授權該行為給乙

甲終止了乙的委任契約,乙要上訴。

[ 108 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
契約關係,有基本關係和代理行為。基本關係對內發生效力,代理關係對外發生效力。兩者之間是否有關連,有「無因說」和「有因說」。無因說認為兩者之間並無關係,有因則認為兩者之間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我國通說採有因說。依據我國民法108條第一項,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因此只要甲終止乙的委任契約,乙之代理權即無效


甲委託乙出售他的轎車,並給予代理權,乙就甲的名義,將車賣給丙公司,問其法律關係為何?

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 104 代理人之能力 ]
依據民法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此甲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

乙是禁治產人?

代理人需要有意思能力。未滿七歲者,或禁治產人,沒有意思能力。

甲委託代理人乙,與相對人丙通謀,做虛偽的意思表示

[ 105 代理人意思表示之瑕疵 ]
依據民法105條,其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應由本人決定之。

甲授權乙,購買丙的普通房屋,但是誤買成豪宅

[ 105 代理人意思表示之瑕疵 ]
依據民法105條但書,代理人是依據本人之意思為之(無論其是否有瑕疵),購買之事實之有無,應由本人為之。但其買賣契約依然有效。


甲委託乙將房屋出租給丙,就以下的案例而言,是否已經撤銷?

甲對乙終止委任契約

[ 108 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
契約關係,有基本關係和代理行為。基本關係對內發生效力,代理關係對外發生效力。兩者之間是否有關連,有「無因說」和「有因說」。無因說認為兩者之間並無關係,有因則認為兩者之間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我國通說採有因說。依據我國民法108條第一項,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因此只要甲終止乙的委任契約,乙之代理權即無效

甲破產

[ 550 委任關係之消滅 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
此在我國民法總則中沒有規定,但在民法債篇55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時,歸於消滅。但有特別規定時則不在此限。

乙喪失行為能力

[ 550 委任關係之消滅 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
此在我國民法總則中沒有規定,但在民法債篇55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時,歸於消滅。但有特別規定時則不在此限。

甲撤回乙的代理權

[ 108 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
依據民法108條,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受與之法律關係訂之。因此甲一旦撤回,乙就沒有代理權。


甲將存摺交給兒子乙,到丙銀行領錢,限領十萬

甲乙的關係為何?

[ 169 表見代理 ]
甲對乙是積極的表現代理,甲以自己的表示授與乙代理權。第三人(銀行)知其為其父代哩,而不為反對者即可。而甲對於第三人(銀行)要負授權人之責任。

乙若領了50?

不可要求銀行退回40萬,為求交易安全,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銀行)

 

甲有房屋一棟,甲的好朋友乙,卻冒充甲的代理名義,將其出售給丙。

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 170 無權代理 ]
狹義的無權代理

若甲並不承認?

[ 170 無權代理 ]
此為狹義的無權代理,依據民法第170條,對本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出售給丙也無效。

如果丙受到損害,應該如何賠償?

[ 170 無權代理 ]
應向無權代理人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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