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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
1.契約自由 2.過失責任 3.所有權絕對

民法規定的內容
1.權利義務主體 2.財產關係 3.身分關係 4.權利義務的變動

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方式
1.      利益說:規範公共利益的為公法 規範私人利益的為私法
2.      主體說:有一方或雙方主體為國家則為公法 雙方皆為私人為私法

準私法人地位的公法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私法人的主體身分執行動作

特別私法:
1.      商事性質 2.針對特殊事項或對象 3.保護勞工維持社會秩序

民法施行時間的效力
1.      法規規定特定施行日期 2.法規授權以行政命令規定 3.公佈發布之日起算後三天
(民法和民法施行法採用第2種方式)

對外法律適用解決方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現代民法發展趨勢
1.所有權絕對的觀念的修正與限制 à
(1)權力相對論取代權力絕對論 à 行使所有權應兼顧全體利益
(2)無「不行使權利」的自由 à 例如私有荒地或農業用地應督促強制使用
2.對契約自由的修正與限制
        (1)強制訂約制度的擴大 à 公共事業,與大眾福利有關的事業不得拒絕
        (2)
團體協約制度的強化 à 防止因各別商定契約產生知不公正情形
(團體協約法、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3)管理經濟法規的增多 à 防止經濟過度的集中濫用,維持經濟正常發展
                (反托辣斯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4)
禁止濫用權力 違反公共利益

權力的種類
1.      財產權 à 債權、物權、準物權、智慧財產權
非財產權 à 人格權、身分權
(以權力的標的為標準)
2.      請求權 支配權 形成權 抗辯權 (以權力的作用為標準)
3.      專屬權 非專屬權 (以權利主體和權利的關係為標準)
4.      主權利 從權利 (以權利的依存關係為標準)
5.      原權利 救濟權 (權利發生的先後順序和相互關係為標準)
6.      義務權

權利 à         依法力說 是為了使特定人能享受合理利益,用法律賦予該特定權利人的一種法律手段
義務 à 乃法律上作為或不作為的拘束

義務和責任常不可分,但債務方面除外

法官的任務 1.探究事實真相 2.適用法律

法律的適用程序與任務:1.認定事實 2.適用法律 3.解釋法律

解釋法律的方法
1.      文理解釋
2.      論理解釋 à 擴張解釋 限制解釋 反面解釋 當然解釋 有權解釋

民法總則編規定內容順序
1.法例 à 法律適用解釋一般共通原則
2.
權利主體 à 自然人 法人
3.權利客體 à 動產 不動產
4.權利變動 à 常因 法律行為 侵權行為 而發生
5.權利的行使 à 權利的行使 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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